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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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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南京聚德立能源有限公司债权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京聚德立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南京聚德立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债权登记、审查工作,并就债权申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11 月 18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 188 号新地中心 55 层,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静律师,联系电话:13770518266)申报债权,对债权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无权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按照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1、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债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2、破产债权申报书和破产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

3、申报债权的证据复印件,原件交管理人核对,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判决书、裁定书、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表等书面材料 ;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申报债权人信息表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5、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提供的全部材料均需加盖申报人公章;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债权申报清单中签字。

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 年 11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20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南京聚德立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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