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1 证券简称:中国太保 公告编号:2026-029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含税)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 2025 年度股东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 年半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10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及 2026 年 8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相关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620,341,45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040,543,411.10 元。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5 ] 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9 ] 47 号)(以下简称 "《通知》")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78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QFII 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 " 沪股通 ")的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4 ] 81 号),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78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投资本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 "GDR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伦敦时间 2026 年 10 月 30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 发放给 GDR 投资者。
(5)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42 元。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767282
联系传真:021-68870791
联系电邮:ir@cpi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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