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6小时前
67岁男子浴池洗澡溺亡,死亡主要原因披露,商家被判赔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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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67 岁男子浴池洗澡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76 万余元,浴池经营方称 " 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 ";死亡主要原因披露;法院:浴池经营方赔 12.79 万元》

河南郑州 67 岁的男子方某独自前往某酒店浴池洗澡,不幸在浴池内溺亡。方某家属作为原告起诉浴池经营方,索赔 76 万余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 年 10 月 6 日 12:22,方某进入酒店浴池,后被其他客人发现沉入池底后呼叫酒店工作人员,值班人员和客人一起将方某救起,并于 13:02 拨打 120 急救电话,13:12 拨打 110 报警。院前急救病情告知书上显示,急救人员见到方某时,其已无生命体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认定死亡原因是 " 疾病合并溺水死亡 "。

浴池经营方称自身已尽到提示注意义务,张贴的洗浴注意事项中注明了 " 进行沐浴时如觉不适应立即离开(如头晕、胸闷、发慌、呕吐)…… 年龄超过 60 岁,请在家人陪伴下洗浴 "。考勤表显示,10 月 6 日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岗,并有考勤打卡记录。浴池经营方认为,方某独自洗浴,主要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疾病合并溺水死亡,说明其死亡系自身疾病发作与溺水共同作用所致。方某患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仍在无家属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洗浴,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仅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岗,负责整个男宾浴池的服务,却未在浴池区域设置针对性巡查、看护措施,在风险防控上存在一定疏漏,对溺水后果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浴池经营方承担 20% 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浴池经营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12.79 万元。(文中人物化为姓)

来源:现代快报 / 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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