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00:00:01 北京监管局
中投汇恒 ( 北京 )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经查 , 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 一是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 未恪尽职守 , 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10 月 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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