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 4小时前
持股变动迟报多年 泰格医药两实控人共被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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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持股变动达 5%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迟报长达数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 泰格医药 ",300347.SZ、03347.HK)两名实际控制人收到监管 " 罚单 "。10 月 16 日,泰格医药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 ] 3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合计罚款 100 万元。同日,深交所亦对两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回溯监管调查过程,2026 年 5 月 12 日,泰格医药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曹晓春因涉嫌泰格医药持股变动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小平及曹晓春立案。9 月 11 日,两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0 月 16 日,浙江监管局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泰格医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2019 年 9 月 20 日,叶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曹晓春合计持有泰格医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补充披露。此外,深交所同日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两人于 2022 年 12 月主动减持 1% 亦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小平、曹晓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叶小平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曹晓春处以 50 万元罚款。

关于本次处罚的影响,泰格医药在公告中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往历史持股变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两位实际控制人历次减持均进行了相应公告,且持股情况亦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经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前述事项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泰格医药主营临床试验技术服务以及临床试验相关服务及实验室服务两大板块。2026 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7.08 亿元,同比增长 14.06%;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2.78 亿元,同比增长 31.78%;非经常性损益合计亏损 6.91 亿元,其中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 为 -4.81 亿元;受此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转为亏损 4.13 亿元。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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