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今年以来,多家申通快递相关企业存在处理场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部分申通快递相关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申通快递相关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行政处罚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作出。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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