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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昭衍新药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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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昭衍新药 ( SH603127 ) $   一句话结论

本次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昭衍新药主营业务几乎没有冲击,属于影响很小,仅存在极边缘场景合规要求,不会影响现有 CGT/ 小核酸海外 CRO 订单 。

核心逻辑:管控对象是企业自有 CGT、小核酸药物的核心技术所有权对外转让给境外;受托 CRO 服务不属于 " 技术出口 / 技术所有权转移 ",不在管控范围 。

1、昭衍的业务边界区分

昭衍是 CRO,做客户新药的 GLP 安评、药效评价:

- 客户(药企)自带 CGT、小核酸候选药物 / 核心技术,委托昭衍在中国实验室做毒理、药理试验;知识产权、药物核心技术归属客户,不是昭衍的。

- 昭衍输出的是试验数据、研究报告,输出毒理评价服务能力,不是把 CGT 工艺平台、小核酸制备技术所有权卖给海外。

- 政策明确:单纯外包研发服务,不发生技术所有权转移,不受本次新增生物医药条目管控;海外客户委托国内 CRO 做试验,属于常规受托服务,可正常开展 。

昭衍内部虽然搭建 CGT、ADC、小核酸评价技术平台(用来做安评),这套是 " 药物安全性评价技术 ",并不是目录管控的 CGT 药物工艺平台、小核酸药物制备技术,二者不是一回事。

2、唯一潜在的影响场景(概率很低)

只有在下面这种情况,昭衍才需要走合规登记 / 许可:

如果昭衍未来计划,把自己自研的 CGT 药物工艺平台技术所有权整体出售、转让给境外主体,会触发禁止出口管控。

昭衍当前战略是 CRO 服务商,不对外商业化自研新药,没有计划对外出售 CGT 工艺平台所有权,所以这个场景短期不存在。

3、对海外客户订单的影响

1.   海外药企把 CGT、小核酸项目放到昭衍国内实验室做安评:不受影响,照常接单,数据交付不受限;

2.   国内创新药企客户:如果客户自己打算把 CGT 核心技术卖给海外,受限制的是药企客户,不是昭衍,昭衍依然可以继续承接该客户的安评服务;

3.   目录目前是征求意见稿,还未落地生效,正式稿还有调整空间。

4、小结与投资层面解读

利好层面:国内 CGT 创新药企出海 BD 时,转让 / 授权技术需要走许可,国内头部 GLP 安评平台(昭衍)的价值会被强化,国内做临床前评价的需求有望提升。

风险点:几乎无直接业绩冲击;长期需要做好合同合规、区分知识产权归属,完善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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