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22 09:02:40 山西监管局
山西鼎隆智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下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 10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 年 10 月 9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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