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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期披露年报半年报、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且失信信息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对浙江佳农果蔬及叶先明、周云龙出具警示函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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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04:44:59 浙江监管局

浙江佳农果蔬股份有限公司、叶先明、周云龙: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佳农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披露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前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叶先明 2026 年 1 月股份被冻结、2026 年 4 月股份被质押事项,直至 2026 年 6 月补充披露。前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六项的规定。

三是 2026 年 8 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新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其中,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事项披露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先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周云龙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对叶先明及周云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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