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09:00:01 重庆监管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切实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9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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