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刷到一条热搜,财经圈的秦朔把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给告了。起因听起来挺学术——就为一个叫 " 中国互联网的字节时间 " 的说法。秦朔写了篇文章,说抖音的用户时长已经超过微信,字节系占了中国移动互联网四成以上的时间,所以互联网可能从 " 腾讯时间 " 进入了 " 字节时间 "。李亮不干了,公开回怼说这个说法 " 极不严谨 "" 不符合事实 "。两个人你一言我一语吵了一周,最后秦朔直接发朋友圈宣布:已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告李亮侵害名誉权。李亮回了两个字:积极应诉。一块数据的口水仗,真打到了法庭上。
把时间倒回去说。十月二十六号,秦朔在 " 秦朔朋友圈 " 发了篇长文,里面引用了野村证券的报告数据,说在移动端使用时长排名前五十的 App 里,抖音第一次超过了微信,字节系整体份额超过四成。他认为这不是偶然,是中国互联网格局在变。第二天李亮就发声反驳,说短剧、短视频本来就是充分竞争的行业,腾讯的短剧和短视频增速其实比抖音、红果还快,拿 " 字节时间 " 概括整个互联网不严谨。二十八号秦朔又回了一句,说字节系时长还在涨," 字节时间 " 只是对趋势的概括,而且用户时长不等于用户价值。李亮则指出,秦朔用的数据只统计了移动端前五十个 App,没算长尾应用和电脑端,推导整张互联网版图站不住脚。几个回合下来,话越来越冲。十一月二号,秦朔正式宣布起诉。
先说第一个问题:名誉权到底保护什么。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别人名誉。名誉说白了,就是社会对一个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评价。所以认定侵权,核心得看两件事:对方有没有用侮辱或者诽谤的手段,以及你的社会评价是不是真的因此降低了。光是观点不一样、吵吵架,还不构成侵权。
说完了名誉权保护什么,再看李亮这些话算不算侵权。民法典第 1025 条给了一道 " 护身符 ":为了公共利益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哪怕影响了别人名誉,也不担民事责任。但有三个例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的内容没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别人。这一条对李亮很有利,因为他是平台高管,就行业数据、竞争格局发表看法,天然属于公共讨论。秦朔想要赢,得证明李亮要么编造了事实,要么用了带侮辱的脏字贬低他。如果只是对数据口径有分歧、是观点在打架,那一般够不上侵权。
有人可能问,那李亮有没有核实义务?民法典第 1026 条列了六个判断因素,比如内容来源可不可信、对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有没有做必要调查、核实成本高不高。李亮反驳时引用的是野村证券的公开研报,来源是可信的,而且他表达的是对数据的不同解读,属于意见表达。意见和事实不是一回事:说 " 我认为你这数据不严谨 " 是观点,安全;说 " 你收了某家的钱故意造假 " 是事实断言,没有证据就可能构成诽谤。这中间的线,就是这个案子的命门。
这案子真要判,法院大概率会先分清楚:李亮那些话,到底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如果是建立在公开数据上的观点交锋,秦朔作为公众人物,对公共讨论里的批评本就该多担待一些,胜算并不高。除非他能拿出证据,证明李亮捏造了具体事实,或者用了明显侮辱的言辞。当然,诉讼本身也有价值——它是一份公开的澄清,也是一种施压。最后怎么判,得看秦朔手里到底攥着什么样的证据。
这事给普通人也提了个醒。现在谁都可能在网上评头论足,但发言得守住一条线:观点可以随便说,事实不能乱编。你觉得谁不对,可以说 " 我不认同他的看法 ",这没问题;但你不能说 " 他肯定收了黑钱 ",除非你拿得出证据,否则一纸诉状就可能落到自己头上。反过来,如果你在网上被人造谣、被人用难听的话骂,别急着对骂。先把截图、录屏存好,这是最关键的证据;然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 1195 条,通知平台把侵权内容删掉;还不够的话,再起诉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还能要精神损害赔偿。记住,网上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上敲的每一个字,真较起真来都可能是法庭上的证据。
一场关于数据的争论,最后走到了法院。不管秦朔和李亮谁赢谁输,这件事本身就在告诉所有人:互联网上的话,从来都不是说了就散的。你以为只是在评论,别人可能已经在存证。说话之前多想两秒,既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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