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雅苑
原告康美药业与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追偿权纠纷案
康美药业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 诉讼费、 律师费等合计 34, 089.29 万元。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收到(2023) 粤 0104 民诉前调 2938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2024 年 6 月 25 日, 该案件组织第一次开庭。 广州中院出具裁定, 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 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 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 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 该案件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开庭审理。
2026 年 7 月 16 日, 广州中院作出(2025) 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如下:
(1)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14, 069.21 万元范围内对(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驳回原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4.63 万元(原告康美药业已预交) , 由原告康美药业负担 100.10 万元,被告正中珠江负担 74.53 万元。
正中珠江已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2025) 粤 01 民初 1422 号民事判决书, 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该案将于 2026 年 11 月 3 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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