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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不合规、核查验证不规范及未查询委托人诚信档案,重庆证监局对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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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5 09:15:01 重庆监管局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不符合规定。在你所承办的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检查项目)中,你所出具的部分法律意见书未完全依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列明声明事项。

二是部分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检查项目中,部分通过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内容,面谈笔录存在访谈律师未在笔录中签名、未标注访谈人员及访谈时间的情形,违反《执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是未查询项目委托人诚信档案。你所在检查项目中,未按规定查询委托人诚信档案信息,违反《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3 号)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进一步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执业律师切实遵守监管要求,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15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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