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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腾大战”商业诋毁案改判,自媒体作者赔偿腾讯200万,头条连带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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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北京高院作出( 2025)京民终 297 号判决书,撤销(2024)京 73 民初 19 号判决书,认定自媒体作者张某实施了编造虚假信息、歪曲解读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张某和和今日头条平台共同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张某赔偿腾讯公司200 万元,今日头条在160 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

" 头腾大战 " 出了新案

故事从张某 在 今日头条 开设某头条号说起,张某经过持续写作被认证为 "优质科技领域创作者",获赞 55 万,拥有粉丝 7.4 万人,张某的简介为 " 互联网问答专家、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研究员 "。

在案证据显示,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张某在头条平台发布了七篇涉及腾讯的涉案文章。

其中涉案文章二阅读量近 70 万,涉案文章七阅读量 3.7 万。

涉案文章评论 ****** 等事件,使用 ******* 等负面评论。

腾讯公司认为涉案文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腾讯公司诋毁,降低社会公众对腾讯公司的社会评价等。

腾讯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今日头条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 500 万等。

此处插播三次投诉事件,后续对论证侵权认定不可或缺。

根据法院查明,2020 年 5 月腾讯公司向彼时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字节跳动公司,投诉了三篇涉案文章,字节公司回复 " 您的投诉邮件已收悉,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但未转通知用户。

2021 年 8 月,腾讯公司再次向字节公司投诉五篇文章(其中一篇在 2020 年 5 月投诉过),字节公司回复 " 根据你所提交的投诉通知,我们无法判断被投诉内容具有侵权性,暂无法处理 ......"。

字节公司转通知用户,内容为 " 亲爱的创作者,平台收到邮件投诉你发表的内容侵犯了他人权益,因现有信息无法判断内容是否侵权,平台暂不对被投诉内容进行处理 ...... 通过邮箱转发给你悉知。"

2021 年 8 月,腾讯向字节公司投诉涉案文章一,字节公司未回复,未转通知用户。

腾讯认为,通知了,又好像没通知。

关于张某与腾讯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虽不限于同业竞争者的商誉损害,但也不能因互联网因素的加入而泛化为网络经营者均具有竞争对手关系。

还需要判断商业诋毁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借此夺取交易机会或消费对象的意图。

张某作为以撰写财经评论为主的网络写作者,并不从事就被诉言论指向的腾讯公司在网络游戏运营、即时社交软件等领域经营,与腾讯公司并非同业竞争者。

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张某是通过撰写涉案文章针对性地从互联网服务领域知名的腾讯公司处夺取交易机会或消费对象,即使张某通过涉案文章获取了网络用户关注度,也不会与对腾讯公司产生竞争压力,亦不存在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的此消彼长关系,故难以认定张某与腾讯公司就被诉行为存在竞争对手关系。

听起来好像也是这么个理儿。

因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稍微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都会有二审,这个案件不是一般的复杂。

于是,自然到了北京高院二审。

关于张某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北京高院认为,张某系 " 今日头条 " 平台账号的运营者,属于从事网络内容生产的职业创作者。该账号经平台认证为 " 优质科技领域创作者 ",拥有近十万粉丝及几十万获赞量,发文量近万篇 ...... 具备职业化运营特征。

从经营模式来看," 今日头条 " 平台为创作者搭建了流量分成、内容营销、电商付费、商单合作等多元变现渠道,头条号 ...... 整体运营具备市场化经营特征。

于是,北京高院认为张某实质参与互联网内容服务市场经营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

记得罗翔老师说过,任何问题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

一审法院论证了张某 与 腾讯不具有竞争关系,二审法院论证张某 与 腾讯具有竞争关系。

北京高院认为,只要经营者之间因争夺用户注意力、网络流量等商业资源产生关联,一方经营行为存在影响另一方合法经营权益、市场竞争优势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张某作为相关科技领域职业创作者,依托 " 今日头条 " 平台开展内容创作经营,通过发布文章获取公众关注、积累网络流量,进而实现市场化商业变现,双方同属互联网内容服务经营范畴等。

所以北京高院认定了张某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众所周知,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商业评论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其实还有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那就扯远了。

北京高院在本案中,还对自媒体创作者作出了站位高远具有警示作用的司法评价:

" 自媒体创作者理应严格坚守内容真实、评价公允、客观中立的创作底线,不得刻意筛选负面素材、歪曲客观事实、煽动公众对立,借舆论评述之名贬损其他经营者商誉、攫取不正当流量优势。"

⚠️

随后北京高院在本案中认定张某、头条平台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文章相关评论具有真实性,依法应当认定为虚假信息。

涉案文章将局部个别现象概括为整体结论,易误导公众认为绝大多数用户对腾讯产品持否定态度。

进而,北京高院认为,张某作为拥有近十万粉丝的平台职业创作者,账号具备较强的公众传播力与影响力。

涉案文章通过公开渠道广泛传播,相关贬损性信息指向腾讯公司的经营模式、数据权益、竞争行为、游戏运营等相关领域。

所以,北京高院认定涉案文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腾讯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品质、企业社会形象等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可能不当减损原本属于腾讯公司的商业机会与竞争优势、损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业诋毁。

庭审中,头条平台主张涉案文章具有客观事实依据,属于客观评论与正当舆论监督 ...... 北京高院没有支持。

书接上文,前面插播的三次投诉事件,迎来了二审法院的法律评价。

北京高院认为,就商业诋毁类通知而言,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相关表述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与真实情况不符,权利人客观上难以通过证据直接证明 " 不存在的事实 ",若苛求权利人必须在通知阶段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言论确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实质上将导致商业诋毁纠纷中 " 通知 - 必要措施 " 的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根据在案证据,北京高院认为腾讯公司的上述投诉构成有效通知。

那么,今日头条是否履行了转通知义务呢?

北京高院认为,即便其中的转通知记录具备真实性,但是头条站内信仅告知用户平台收到投诉邮件,要求用户主动提供邮箱以便接收投诉材料,而头条明确表示张某并未按照站内信要求主动对接、提供接收邮箱。

所以,认定头条平台未依法履行相关转通知义务。

进而,今日头条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呢?

北京高院认为今日头条在收到多次有效通知后,已经明确知晓平台传播涉案侵权内容的情况下,既未向发布涉案文章的张某转送投诉通知,也没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是仅以简单回执确认收悉投诉邮件、回复 " 无法判断投诉内容是否侵权 " 等方式处理,甚至对部分投诉未予回复。

法院认定头条平台这种方式属于消极应对。

" 明显有违其作为平台经营者应保持的客观中立立场,在涉案文章中大量表述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始终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致使绝大部分涉案文章至今仍持续在平台传播,部分涉案文章阅读量累计已近百万次 "。

北京高院认为今日头条的行为客观上导致损害后果持续扩大,主观过错明显,平台怠于履行平台义务的行为,与张某直接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持续扩大,所以头条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乎,北京高院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和今日头条构成商业诋毁,张某赔偿 200 万元,头条连带 160 万 ......

好了,这期 " 头腾大战 " 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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