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就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鑫鑫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是一家扎根武汉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 年 10 月,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借款额度 28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最长一年,年利率 3.4%,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须经银行审批。2024 年 10 月至 11 月,银行分 16 笔发放全部 2800 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
2025 年下半年,企业项目回款到位,现金流宽裕,计划提前还贷。此前一笔提前还款办理顺畅,双方随后敲定剩余 1800 万元贷款于当年 8 月提前结清,企业将足额资金归集至贷款账户等待扣收。不料审批流程长期卡壳,企业多次沟通催促,银行均称内部审批尚在进行。直至 10 月 16 日贷款自然到期,银行才划扣全部本息。
对账后企业发现,自 8 月 8 日资金归集至 10 月 16 日期间,银行照常计息,产生利息 12 万余元。企业认为系银行内部流程拖沓造成额外成本,协商退费遭拒后诉至法院。庭审中银行辩称,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须经审批,资金存入账户不等于审批通过,计息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 提前还款须经审批 " 属于银行风险管控的管理性条款,不能无限拖延。结合双方此前操作惯例,可认定双方已就提前还贷达成合意,银行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法院酌定 8 月 20 日为合理审批节点,此后计收的利息应予返还。该案一审判决银行返还 10 万余元利息,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来源 | 武汉江汉法院、极 · 目新闻、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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