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 / 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联系到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认定为 " 下落不明 " 并采用公告送达。

一、上海世茂建设:多起案件已被认定 " 下落不明 "
近期较明确的一则: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6-10-30 公告):贾春蓉诉成都世茂新城、上海世茂建设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号 ( 2026 ) 川 0112 民初 8802 号。法院写明 " 因你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海世茂建设对成都世茂新城约 2.86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更早的同类送达记录也不少:
• 四会市法院 ( 2024 ) 粤 1284 执异 17 号:写明 " 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 "。
• 江门中院 ( 2025 ) 粤 07 执异 48 号:执行异议案中对其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从司法风险画像看,上海世茂建设目前有:
• 千余件司法案件,执行案件占大头
• 多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 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未结
二、世茂集团控股:同样被法院认定 " 下落不明 "
最典型的是深圳中院中原信托案:
• 案号 ( 2025 ) 粤 03 民初 4972 号,原告中原信托,被告包括沈阳世茂新纪元、上海世茂建设、世茂集团控股、昇朗控股、锘斯(上海)企业等。
• 法院写明 " 因你们下落不明 ",依《民事诉讼法》第 283 条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
判决核心:
1. 沈阳世茂新纪元 + 上海世茂建设:共同偿付本金 5 亿、溢价 3953.99 万、违约金(截至 2025-02-25 约 3859.94 万,之后按年 5% 计)、律师费 20 万;
2. 世茂集团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中原信托对昇朗控股持有的沈阳项目 100% 股权、锘斯名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 年 11 月,深圳中院再次因 " 下落不明 " 公告送达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说明连胜诉后的诉讼费都难以正常催收。
另外江门中院 ( 2024 ) 粤 07 民初 91 号案中,世茂集团控股也因 " 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 被公告送达判决书。
三、为什么会被认定 " 下落不明 "
结合工商与债券披露信息,两家公司都还有登记地址和披露联系人:
• 上海世茂建设注册地址:上海自贸区民生路 600 号 16 幢 401 室;办公地址:潍坊西路 55 号;披露联系人电话 021-38611188
• 世茂集团控股:港股 0813.HK 上市主体,控股股东仍为许荣茂
但法院实务中," 下落不明 " 通常指:
• 注册地无人签收
• 邮寄文书退回
• 官网 / 年报留的联系方式无响应
• 代理人不出现、不签收
所以本质是 " 送达层面失联 ",不是工商主体不存在。
四、对债权人 / 合作方的实际含义
• 公告送达满 30 日或 60 日即 " 视为送达 ",判决 / 裁定照常生效,不因为没签收就暂停;
• 后续进入执行阶段,若仍联系不上,资产查控、查封、拍卖会按执行程序推进,但回款难度高;
• 世茂集团 2026 年 8 月还披露:国通信托已向香港高院提交清盘呈请,涉及约 24.98 亿元;公司称 " 不会对正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信用风险明显上升。
如果你是要维权、申报债权或跟进某笔工程款 / 商票:别等对方 " 主动联系 ",直接按法院公告载明的领取期限去领文书,并在执行阶段向承办法院提交财产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