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拍卖公告,让华信信托重整案重回公众视野。
日前,华信信托网站披露的一则公告显示,华信信托管理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海创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合计持有的大通证券约 17.03 亿股股份 / 股份权益(占比 51.59%),于 6 月 30 日 10 时至 7 月 1 日 10 时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拍卖,起拍价为 43.29 亿元。
拍卖公告称,此次拍卖预计构成大通证券控制权转让。 若竞拍落地,华信信托所持大通证券控股权将易主,券商牌照或将更换实控人。标的现已上架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并处于预告阶段,超 8000 人次围观、77 人关注。
华信信托、海创汇通持有的大通证券股份 / 股份权益第一次拍卖 图片来源: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
三部分股权打包上架
此次拍卖标的并非单笔股权,而是由几部分构成。
拍卖公告显示,一是华信信托所持有的大通证券约 9.32 亿股股份(占比 28.25%),其中约 4.66 亿股股份(占比 14.13%)已质押。
二是华信信托二级全资子公司海创汇通所持有的大通证券约 3.02 亿股股份(占比 9.16%),其中约 1.51 亿股股份(占比 4.58%)已质押。
三是海创汇通指定第三方承接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大通证券约 4.68 亿股股份(占比 14.18%)的合同权利,其中约 1.56 亿股股份(占比 4.73%)已质押。
第三部分合同权利的依据要回溯至 2019 年。当年 10 月,海创汇通在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列企业合并重整案中,竞得了华根机械持有的大通证券约 4.68 亿股股份。2021 年 9 月 15 日,双方签订《竞买成交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海创汇通有权将竞得的该部分股份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值得注意的是,三部分股份中合计约 7.73 亿股已处于质押状态。对于前两部分拍卖标的,已出质部分的质权人均为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第三部分拍卖标的,已出质部分的质权人为华信信托。
质权人配合办理解押、解押与过户流程如何顺畅衔接, 将是竞买人需要跨越的现实门槛。记者就此拨打拍卖公告中提供的联系方式,截至发稿,对方暂未回复。
此次拍卖设置了明确准入门槛。由于此次股权拍卖预计涉及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竞买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应资质或条件,变更事项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若因竞买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导致此次拍卖无法获批,将视为竞买人违约和悔拍,且 4.329 亿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大通证券成立于 2001 年,是总部设在大连的唯一一家证券公司。目前,公司在全国 30 余个城市设有 44 家营业部和 3 家分公司。2025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19 亿元,净利润为 1.34 亿元,同比均微增。目前,华信信托为大通证券的第一大股东。
大通证券股权结构图(截至 2026 年 4 月 14 日) 图片来源:大通证券网站
华信信托风险化解已多年
这场拍卖的本质,是华信信托多年风险处置进程中的关键一步。
华信信托成立于 1981 年,是目前辽宁省唯一一家信托公司。2020 年,由于融资企业未按期偿还融资本息,华信信托部分产品按信托合同进入延期兑付阶段,此后连续几年未披露年报,最近一份可查年报停留在 2019 年。
2025 年 8 月,大连国资 100% 控股的大连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启动华信信托个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受让工作。同年 9 月,华信信托在网站发布公告称,签约工作进展顺利,截至 9 月 24 日 17 时,整体签约率 95.5%。
2025 年 10 月,大连金融监管局同意华信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同年 11 月,大连中院裁定受理华信信托重整一案,并指定华信信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进入 2026 年,重整步伐进一步加快。1 月,大连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华信信托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2 月,华信信托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关于处置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案》等三项议案均获表决通过。4 月,管理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5 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获准延长至 8 月 28 日。
华信信托在向法院提交的《关于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报告》中称,公司是辽宁省唯一一家信托公司,具有信托牌照价值,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稳定。报告还提到,华信信托已就重整投资人引入、债权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增强风险抵御与化解能力的要求。
曾参与新华信托、四川信托等风险化解项目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峰表示,在信托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中,对拟采取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路径的信托公司,通常由前期充分参与风险处置工作的监管机关及地方政府牵头成立清算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办法》明确了清算组的成立机制以及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并赋予清算组作为申请主体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权利。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因此发生变化,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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