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 · 齐鲁壹点记者于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栏获悉,5 月 18 日,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珠丽影广场店(下称 " 广东永辉超市海珠丽影广场店 ")因 " 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 被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海市监处罚(2026)162 号。

内容显示,广东永辉超市海珠丽影广场店的违法事实是: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在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区新港中路 356 号负一层 01 铺、02 铺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 绿色低钠湖盐 "(生产日期:2025 年 04 月 02 日;生产批号:2025040251),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 碘 ( 以 I 计 ) " 项目实测值为 18.4,标准指标为≤ 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 年 2 月 25 日,处罚机关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联系了上述食品的生产商内蒙古额吉淖尔制盐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请复检。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绿色低钠湖盐进行复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JD***********),检验结论为 " 所检项目不符合 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要求 "。
当事人对该复检检验报告(NO:SPJD***********)的检验结论没有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绿色低钠湖盐 "(生产日期:2025 年 04 月 02 日)的货值金额为 1200 元,违法所得为 315 元。
对此,处罚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6〕142 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绿色低钠湖盐(280g/ 袋,生产日期:2025 年 04 月 02 日;生产批号:2025040251)100 袋,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珠丽影广场店成立于 2025 年,负责人何小海。其母公司——广东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烜,由广东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后者大股东为永辉超市(601933.SH)。
产经新闻热线电话:0531 — 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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