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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的边界:从UPC富士胶片诉柯达案上诉改判看专利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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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引言

2026 年 6 月,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上诉法院就富士胶片(Fujifilm)诉柯达(Kodak)案作出上诉裁决,撤销了曼海姆地方分庭此前作出的德国禁令与依据长臂管辖权作出的英国禁令。 [ 1 ] 这一改判并非基于程序瑕疵或管辖权争议,而是源于实体问题的根本性错误:德国禁令因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而失效,英国禁令则因缺乏英国法下的共同侵权依据而被推翻。与此同时,基于原禁令作出的针对柯达的 172 万欧元藐视法庭罚款亦失去了事实基础。

本案自 2025 年 7 月初次禁令下达,至 2026 年 6 月上诉改判,历时近一年。在此期间,柯达承受了德国与英国市场的禁售压力、商誉损害、客户流失风险乃至后续的藐视制裁。尽管柯达最终在实体层面获得全面胜诉,但这一年期间内造成的损失却难以逆转。这一事件本身揭示出禁令救济制度中一个固有的结构性难题:禁令的即时可执行性与终局裁判所彰显的实质正义之间,可能存在显著的时间差,错误颁发并执行的禁令救济会给实施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从德国专利诉讼及 UPC 诉讼的实践观察来看,虽然存在禁令执行担保制度以弥补错误的禁令执行带来的损失,但是禁令所施加的商业压力,往往迫使大多数实施人无法承受禁令带来的商业直接损失和商誉、渠道和供应链等间接损失而选择和解妥协,而无法坚持到终审结果揭晓。在采用侵权和无效双轨制的德国,这一问题更加严峻:实施人的无效请求通常晚于权利人的侵权请求提出,而德国无效程序进展缓慢,往往慢于侵权诉讼,导致实施人在无效审理尚无结论时即面临侵权和禁令压力。加之德国法院普遍倾向于自动颁发禁令,实践中大多数实施人难以坚持到最终结果。

本文将以本案的事实演进为线索,分析禁令救济在实践中产生的实际威慑效应及其对实施人谈判地位的结构性影响,从而就利益平衡的法律框架和禁令制度的审慎适用提出若干思考。

02、案件事实与裁判演进

(一)案件背景

本文富士胶片诉柯达案涉及 EP 3511174 这项欧洲专利,富士胶片起诉多家柯达实体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均位于德国境内:一家为合同制造商,其将产品出口至英国关联公司进行后期加工;另一家为德国销售公司,从英国关联公司采购涉嫌侵权产品;第三家为全资子公司。这一被告构成,为后续英国禁令的颁发与撤销埋下了伏笔。

(二)曼海姆地方分庭的禁令裁判

2025 年 4 月 2 日,UPC 曼海姆地方分庭就 EP 3511174 作出实体裁判,认定该专利有效且被柯达侵权,据此颁发德国禁令。同日,该分庭还就柯达提出的专利撤销反诉作出驳回裁定,从而确认了 EP 3511174 的有效性基础。

在上述侵权判决之后,富士胶片向法院申请将禁令延伸至英国。2025 年 7 月 18 日,曼海姆地方分庭作出进一步裁决,确认 UPC 对英国专利指定部分拥有管辖权(基于被告住所地在德国,依据《布鲁塞尔条例重订版》第 4 条第 1 款),并在实体上认定 EP 3511174 的英国指定部分亦被侵权,据此颁发了英国禁令。 [ 2 ] 这是 UPC 首次对非 UPC 成员国的欧洲专利指定部分行使 " 长臂管辖权 " 并作出实质性的禁令救济。至此,柯达面临在德国和英国两大市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的即时义务,同时承担每日违规罚款的风险。

(三)惩罚措施的升级与蔑视法庭的处罚

2025 年 4 月,曼海姆地方分庭在侵权主判决中作出了附随禁令的罚款令,并发布了信息提供、销毁、召回和移除等辅助命令。富士胶片随后启动执行程序,主张柯达存在违规行为并请求施以罚款。2025 年 7 月,地方分庭对此作出回应,就柯达过去的违规行为处以 10 万欧元一次性罚款,并对未来的违规行为处以每日 2500 欧元递增至 10000 欧元的定期罚款。柯达就此提起上诉,挑战罚款的法律依据及比例性。

2025 年 10 月 14 日,UPC 上诉法院就罚款问题作出了重要裁定,以 22 项判词指引的方式对 UPC 程序规则下罚款制度的运作机制作出了系统性阐释。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程序规则第 354.3 条,罚款令可以在主判决之后另行作出,即使最初未被请求或批准。然而,根据程序规则第 354.4 条,实际支付罚款的命令必须以事先存在的罚款令为前提。由于 10 万欧元一次性罚款缺乏事先的罚款令,上诉法院撤销了该部分命令,但维持了未来违规每日罚款令的效力。上诉法院在裁定中系统阐明了罚款适用的基本原则:罚款数额由法院酌定,应充分考虑所涉命令的重要性;罚款数额应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以发挥强制作用,但须同时保持合理性限度以确保适当的比例性;罚款令应明确触发罚款的具体情形;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设定每项命令或总体可处罚款的上限。

2026 年 1 月 20 日,曼海姆地方分庭的主审法官 Peter Tochtermann 以法官报告员身份作出藐视法庭裁定,认定柯达存在以下三项违规行为:第一,未就过去的侵权行为提供足够清晰的信息;第二,保留了仍可用于印刷目的的 " 样品 ";第三,未基于 " 保质期理论 "(即客户在 10 个月后不再使用相关产品的假设)向所有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据此,该分庭对柯达处以 172 万欧元的额外罚款。

(四)上诉法院的改判

2026 年 6 月 2 日,UPC 上诉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全面推翻了曼海姆地方分庭的核心裁判,上诉法院的改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关于德国禁令:上诉法院认定,柯达依据 UPCA 第 28 条提出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证据显示,柯达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2018 年 3 月 30 日)之前,已经制造并商业准备销售其 Sonora X 板材,该板材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符合德国专利法第 12 条规定的在先使用条件。针对后续改进的 Sonora Xtra-3 版材,上诉法院进一步认为,该改进并未实现 " 未由在先实施方式实现的额外技术优势 ",属于先用权的合理延伸范围,因此不构成新的侵权使用。基于以上分析,上诉法院认定柯达不侵犯 EP 3511174 的德国指定部分,德国禁令应予撤销。

关于英国禁令:上诉法院撤销了针对英国的长臂禁令,其理由并非 UPC 缺乏长臂管辖权,而是富士胶片未能证明柯达在英国法下构成共同侵权。上诉法院援引了英国判例 Generics 诉 Lundbeck 案( [ 2006 ] EWCA Civ 1261)指出:根据英国法律,仅向管辖区域外的主体供应货物,即使供应方知晓该客户将在管辖区域内销售,也不足以成立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要求多个主体基于 " 共同设计 "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也即上诉法院认为:一方面,在德柯达实体仅为代工厂,涉案产品的法律所有权及实质权益始终归属于英国柯达公司,该等实体不构成英国专利法意义上的 " 进口 " 行为。另一方面,富士胶片未能证明各柯达实体之间存在 " 共同设计 ",亦未能证明各实体对涉案专利侵权具有明知,共同侵权的指控因此不能成立。

随着德国禁令与英国禁令被撤销,此前基于这些禁令作出的藐视法庭罚款,包括 2026 年 1 月的 172 万欧元,也失去了其事实基础与法律正当性。尽管上诉法院未单独就罚款事项作出论述,但逻辑上,原禁令的撤销必然导致基于该禁令的制裁失去依据。

03、禁令救济的威慑:多数企业难以承受的上诉周期

富士胶片诉柯达案的上诉改判过程,最值得关注的并非终审裁判的正误,而是大部分案件中从初审禁令下达到上诉改判之间的近一年时间间隔所引发的实际后果。如果柯达没有顶住禁令压力并坚持上诉,其实际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将永远不被发现。由此引申出一个更广泛的问题:在 UPC 和德国法院,究竟有多少实施人能够像柯达一样承受禁令压力?如果多数实施人被迫在一审禁令下与权利人和解,那么实质公平正义如何得到实现?

(一)禁令的即时可执行性

UPC 地方分庭颁发的禁令具有即时可执行效力,根据 UPC 程序规则,被控侵权人一旦被认定侵权,通常无法在上诉期间自动获得中止执行的待遇。这意味着,从 2025 年 4 月德国禁令下达之日起,柯达即面临在德国市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每日违规罚款。而 2025 年 7 月英国禁令的加入,将市场禁售范围扩大至英国市场。

后续的藐视法庭处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压力,2026 年 1 月的 172 万欧元罚款,是在柯达已经被迫调整商业行为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制裁。对于任何理性的企业而言,在面临禁令的同时还要应对不断累积的罚款压力,妥协的诱因只会更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藐视制裁仅涉及罚款措施。但在更广泛的比较法背景下,例如德国部分州法院体系下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890 条之规定:违反禁令可能引发对企业负责人的人身拘留(Ordnungshaft)。 [ 3 ] 如果原禁令本身存在实体错误,而实施人因拒绝遵守该错误禁令而被处以人身拘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远不止于经济赔偿,更将演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司法不公。

(二)实施人面临的现实选择

对于绝大多数实施人而言,面临禁令时的选择极为有限,通常存在如下三种路径:第一条路径是遵守禁令,退出相关市场。这一选择的直接后果是客户流失、供应链断裂、商誉受损,以及市场地位的不可逆下降。对于以德国和英国为重要市场的企业而言,这往往意味着业务的大幅收缩甚至完全退出。在当前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背景之下,一旦被迫退出市场,重新进入的难度极高。第二条路径是寻求和解,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许可条件。在这一谈判场景中,专利权人因手握即时可执行的禁令而拥有压倒性的议价优势,实施人即使认为专利有效性或侵权认定存在合理疑问,也往往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许可费或其他商业条件。此种谈判地位的不对等,使得禁令本身成为达成有利和解的有效工具。第三条路径则是坚持上诉并等待结果,这一路径在理论上存在,但在实践中对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并不具有可行性。从初审禁令到上诉法院改判,本案历时近一年。能够承受近一年的市场禁售压力、客户流失、每日罚款威胁以及高额诉讼成本,并最终坚持到上诉程序完结的企业,实属少数。柯达作为一家具有相当规模和历史积淀的企业,尚有资源与决心走完这一过程;但对于市场份额大的实施人或者缺乏资源的中小企业、初创公司或非核心业务涉及专利争议的实施人而言,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被商业和解掩盖的司法错误

柯达案反映出的一个更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当禁令的即时可执行性使得被控侵权人承受的商业压力远大于其坚持抗辩的预期收益时,理性的商业选择必然是妥协。这意味着,大量在实体上可能具有合理抗辩的案件,从未进入上诉审查的程序。

在这样的机制下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第一,司法错误被商业和解所吸收,法院系统难以获得纠正错误的制度性反馈。当被控侵权人因压力而妥协时,上诉法院便无从审查原禁令的实体正确性,错误的裁判得以留存于司法记录之外,类似的法律适用错误在未来的案件中重复发生。第二,专利权人倾向于采取 " 先申请禁令、再谈判许可 " 的策略,使禁令从 " 极端救济 " 异化为 " 常规武器 "。这一策略的盈利性取决于禁令颁发的门槛,门槛越低则策略越有利可图。而一旦禁令在初审阶段即被轻易颁发,专利权人便获得了足以让多数实施人屈服的谈判筹码,无需等待上诉程序的终局结论。

(四)禁令威慑力与司法审慎的矛盾与协调

禁令救济之所以是专利法中最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之一,恰恰在于它具有改变谈判地位、影响市场竞争乃至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能力。这一威慑力是禁令救济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它使得专利权人能够在侵权发生时获得即时、有效的保护,避免因漫长的诉讼程序而丧失市场机会。然而,这一威慑力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当禁令被错误颁发时,它所施加于被控侵权人的损害同样巨大,且难以通过事后的改判完全弥补。

柯达案的经验表明,禁令救济的威慑力与司法审慎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协调:一方面,禁令应当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法院在颁发禁令时,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救济手段的巨大影响,确保禁令所依据的实体判断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04、柯达案的制度启示

柯达案为禁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很多值得重视的启示,第一,禁令颁发应遵循审慎的标准。柯达案表明即使在初审阶段被认为 " 有效且被侵权 " 的专利,上诉后仍可能因在先使用抗辩等实体事由而被推翻。因此,法院在颁发禁令时,应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抗辩事由进行实质性评估,而非仅作表面审查;在涉及跨境禁令时,尤其应当审慎评估目标法域的侵权实体标准是否能够得到满足。第二,引入中止执行的担保机制。为平衡禁令的即时效力与上诉程序的时间成本,UPC 程序规则可考虑引入更为明确的中止执行机制。例如参照美国联邦法院的实践,允许被控侵权人通过提供足额担保来请求在上诉期间暂停禁令执行,既保护专利权人的潜在赔偿利益,也为实施人提供继续经营的空间,避免 " 因程序等待而被迫和解 " 的困境。第三,藐视制裁与基础义务的关系。在本案中,当原禁令被撤销后,基于该禁令的藐视罚款也随之失去正当性基础。所以在禁令实体正确性存在重大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应在作出藐视制裁前,审慎评估基础义务的可靠性。

上述制度层面的问题,其根本指向在于:禁令救济的强度应当与案件实体确定性的程度以及利益平衡程度成正比。并且,这一比例原则应当贯穿于禁令的颁发、执行与上诉审查的各个环节。

05、结论

富士胶片诉柯达案的上诉改判,既是对初审裁判错误的制度性纠正,也是对禁令救济制度的一次深刻检视。从 2025 年 4 月德国禁令,到 2025 年 7 月英国禁令,再到 2026 年 1 月藐视罚款,曼海姆地方分庭对柯达施加了层层递进的商业压力。而上诉法院在 2026 年 6 月全面推翻这些裁判,证明了原禁令在实体上的根本性缺陷。

然而,本案最值得警醒之处在于:柯达能够承受近一年的压力并最终获胜,是例外而非常态。对于绝大多数实施人而言,面对禁令的即时可执行性、持续累积的罚款风险以及漫长的上诉周期,妥协往往是唯一理性的商业选择。这意味着,一些错误禁令在实践中从未得到司法纠正,外界亦无从知晓(它们已被商业和解所掩盖)。

禁令救济的巨大威慑力,恰恰要求法院在颁发禁令时保持极致的审慎。若被轻率授予,可能会导致无辜企业承担与其过错不相称的商业损失,甚至引发更为严重的司法错误。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禁令时,应当始终保持审慎、合理与平衡,确保救济手段的强度与案件实体确定性的程度成正比。同时,程序规则应当为被控侵权人提供更为平衡的保护机制,避免将上诉等待的代价完全转嫁给实体上可能正确的一方。唯有如此,禁令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创新的恰当工具,而非压垮被控侵权人的最后一块砝码。在一个电子产品动辄集成数十种标准、涉及数百万件专利的时代,这一审慎与平衡的理念更应成为司法实践的基本遵循。

注释:

[ 1 ] Kodak GmbH et al. v. Fujifilm Corporation, Consolidated Case Nos. UPC_CoA_312/2025, UPC_CoA_333/2025, UPC_CoA_880/2025 & UPC_CoA_882/2025 ( UPC Court of Appeal, 2 June 2026 ) .

[ 2 ] Unified Patent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Local Division Mannheim, FUJIFILM Corporation v. Kodak GmbH et al., Case No. UPC_CFI_365/2023, Decision of 18 July 2025.

[ 3 ] 注:该法第 890 条第(1)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或违反容忍他人实施行为的义务的,第一审诉讼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每一次违反行为单独处以秩序罚款;罚款无法追缴时,处以秩序拘留,单次拘留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单次秩序罚款金额上限为 25 万欧元,秩序拘留累计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来源:IPRdaily 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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