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律师 4小时前
一朵四叶花,千万赔偿金:对苏州中院一审判决的四大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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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1030 万元的赔偿数字创下国内茶饮行业商标侵权判赔的新纪录。舆论场上一片哗然—— "LV 抄了中国的宝相花,凭什么反过来告别人?""四叶花明明是公共纹样,怎么就成 LV 的专属了?"

本文无意否定司法权威,也承认 LV 商标合法注册的基本事实。但正因为判决影响深远,我们更有必要以审慎的、商榷的态度,对判决中的四大关键逻辑问题提出合理怀疑和追问,以期引发更深入的讨论。

02 一 四叶花到底是 " 商标 " 还是 " 装饰 "?——一个被模糊的边界

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 "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商标的使用必须是 "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茉莉奶白的品牌识别体系以英文字母 "Molly Tea" 为核心呼叫和识别要素。四叶花图形在门店装潢、产品包装上更多承担的是美学装饰功能,与 Burberry 格纹围巾那种直接平铺使用、吊牌上仅显示侵权方名称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法院如何证明——而不是推定——相关公众看到茉莉奶白产品上的四叶花图案时,首先是将其识别为 " 来源标识 " 而非 " 装饰花纹 "?如果消费者主要通过 "Molly Tea" 文字来认牌购买,那么四叶花的使用还能否被定性为 " 商标性使用 "?

退一步讲,即便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明确,将他人商标作为 " 装潢 " 使用误导公众的才构成侵权。" 误导公众 " 需要证据,而非推定。本案中,法院认定侵权的核心逻辑之一是 " 可能导致受众混淆 " ——但这个 " 可能 ",有没有市场调查数据支撑?有没有消费者认知的实证?

03 二 LV 的 " 单独四叶花 ",真的已经和 LV" 深度绑定 " 了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值得商榷的问题。

LV 的完整 Monogram 老花图案由 "LV" 字母、四叶花卉、四角星等多种元素混合编排而成。公众对 LV 品牌的识别,究竟是来源于整个组合图案的视觉印象,还是单独的四叶花图形?

请注意:LV 在商业实践中几乎从不单独使用四叶花图形——它始终是与 "LV" 字母等要素组合在一起使用的。一个从未被单独使用的要素,如何证明其单独具备了来源识别功能?

有观点援引欧盟 " 雀巢诉玛氏案 "(Nestl é v. Mars)中 " 组合使用可使要素获得显著性 " 的规则。但该案的争议焦点与本案存在重要区别:Nestl é 案讨论的是商标注册环节的显著性判断,而非侵权认定环节中单个要素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并享受跨类保护。一个要素通过组合使用获得 " 显著性 ",与它通过组合使用达到 " 驰名 " 状态,是两个不同量级的要求。

法院认定 LV 的四叶花图形商标已达到 " 驰名 " 程度。但我们有理由追问:驰名,究竟驰名的是 " 带字母的完整老花 ",还是 " 光秃秃的单独四叶花 "? 如果驰名的是前者,那么将前者的光环直接赋予后者,是否存在逻辑跳跃?

04 三 组合使用 = 单独使用?——证据法上的疑问

与上述问题一脉相承:LV 主张权利的 7 件商标均为单独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但其提交的 " 使用证据 ",几乎全部是包含 "LV" 字母在内的完整 Monogram 组合图案的使用记录。

这里存在一个基本的证据法问题:用 "A+B" 组合的使用证据,来证明 "A" 单独达到了驰名程度,这种证据推论是否成立?

类比而言:如果某品牌长期使用 " 耐克勾 +NIKE 文字 " 的组合商标,能否据此主张 " 单独的耐克勾 " 和 " 单独的 NIKE 文字 " 都分别达到了驰名?显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别证明各自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独立的来源识别功能。

LV 的四叶花图形是否已经达到了 " 脱离字母、独立地让消费者联想到 LV" 的程度?消费者看到四叶花联想到 LV,究竟是因为 " 这朵花本身 " 还是因为 " 这朵花通常和 LV 字母一起出现 "? 如果是后者,那么这种联想是条件反射式的组合记忆,而非独立来源识别。

法院在认定驰名时,是否严格区分了 " 组合使用证据 " 和 " 单独使用证据 "?如果 LV 无法提交充分的单独使用证据,那么 " 四叶花图形已与 LV 深度绑定 " 这一认定,其证据基础是否足够扎实?

05 四 1985 年注册时,有没有人问过一句 " 这花从哪来 "?

LV 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于 1985 年在中国申请注册,1986 年核准注册。彼时中国《商标法》刚刚实施,审查体系尚在起步阶段,对传统文化元素的公共属性缺乏系统性的审查机制。

这一历史局限可以理解,但不应成为回避问题的理由。商标法保护的不是 " 图案的原创性 ",但商标注册是否应当考虑 " 公共文化资源的留存 "?

LV 的四叶花纹样与中国唐代宝相花、敦煌壁画、苏州园林窗棂中的千年传统纹样高度重合。" 老祖宗的东西被外国人注册了 " ——这种公众情绪虽然感性,但背后指向的是一个真实的制度困境:公共领域的文化元素,能否通过 " 先注册 " 被事实上圈占?

有观点指出,本案暴露出的核心问题是 " 确权时差 " ——传统纹样以千年计,商业确权以年计,而法律只认后者。LV 的注册已近 40 年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律效力确实稳固。但 " 合法 " 不等于 " 合理 "。一个在制度设计层面就存在空白的历史注册,在 40 年后被用来阻挡后发者对公共文化元素的正常使用,这种 " 合法 " 是否暗含着某种制度性的不公平?

06 结语 我们需要看到的不只是一份判决

必须重申:本文的出发点并非否定司法权威,也承认 LV 商标合法注册、依法维权的正当性。但正因如此,我们更需要追问:

当法律逻辑与公众的文化直觉产生剧烈冲突时,是否意味着法律逻辑本身存在需要反思的盲区?

" 四叶花 " 纹样在公共领域存在了上千年。LV 通过商业使用赋予其 " 第二含义 ",获得了商标保护——这没有问题。但这种保护的范围到底应该有多大? 能否扩张到阻止他人在完全不同行业、使用完全不同搭配方式(以文字识别为主、图形为辅)的场景?

本案折射出的,不仅是 LV 与茉莉奶白之间的商业纠纷,更是商标私权边界与公共文化资源之间如何平衡的时代命题。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上述疑问给出更充分的回应——不仅给出结论,更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过程。

毕竟,法律的力量不仅在于 " 判了什么 ",更在于 " 为什么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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