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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落槌 被告败诉判赔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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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茉莉奶白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 ( 以下简称 "LV" ) 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茉莉奶白 " ) 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 LV 旗下 7 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合计 1030 万元。

该案判决一经披露,迅速引发网友热议。大众普遍存在多重困惑,四叶花是一种自然花卉,为何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 ? 如何传承保护中国传统纹样 ? 对此,记者采访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律师等,就茉莉奶白与 LV 商标侵权案进行解读。

为何自然花卉能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商标 ?

上述判决书披露后,有网友质疑,四叶花是一种自然花卉,这种自然界随处可见的花,凭什么被一家公司独占 ?

" 法律保护的不是自然界的一朵四叶花,而是这朵花作为标识经过长期使用所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品牌价值。"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文懋说,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一个商业标识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注册,就能够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排他性保护。因此,即便四叶花来源于自然界,属于公共领域元素,也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商标。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是商标法所强调的显著性。

所谓显著性,可以简单理解为消费者看到这个标识后,能够想到某一个特定的经营者或特定来源,而不仅仅想到一种自然事物。

龙文懋表示,本案中,LV 长期将四叶花图案作为品牌的重要标识,持续、大量地使用于皮具、箱包、服饰等商品上,经过长期市场经营,已经使消费者形成稳定的品牌联想。从商标法上讲,这种识别能力既源于该商标固有的显著性,也源于 LV 长期的使用行为使该商标获得更强的显著性。因此,该商标依法受到商标法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龙文懋表示,司法实践通常重点考察涉案标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某一标识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品牌标识来使用,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通装饰。简单来说,就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把这个图案当成自己的品牌标识在使用。

龙文懋称,本案中,涉案四叶花图形不仅出现在产品包装上,还广泛用于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宣传物料以及线上平台等品牌展示场景,已经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此同时,茉莉奶白此前还曾多次申请将该图案注册为商标,虽然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但这一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具有将该图案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

在龙文懋看来,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判断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另一关键条件。商标法保护的是市场识别秩序。如果相关公众看到该标识后,可能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经营者,或者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授权、许可、联名等特定商业联系,这就可能构成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传统纹样的保护面临哪些难题 ?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表示,传统纹样隶属于传统知识的保护范畴。在知识产权法学界,针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议题已有诸多研究,但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与规制标准。目前,国际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核心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知识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资源,任何主体都有权享有与使用 ;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传统知识根植于特定地域、特定族群,是历经数代人传承积淀形成的智力成果,并非纯粹的公共资源,不应被随意公开、无偿滥用,应当获得专属保护。

但他还表示,在司法与制度实践中,传统知识的保护始终面临核心难题:" 现代法律体系中,暂无完全适配传统知识属性的保护制度。" 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针对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成了两条截然不同的保护路径,且均存在明显局限性。

徐升权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用公法层面的国家确认与保护模式,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均属于此类保护方式。该模式从国家层面认可非遗及传统知识的价值与归属群体,但存在显著短板:" 其仅能完成权属主体的公示确认,无法赋予对应群体独占、排他的使用权利,实际保护力度薄弱,难以有效防范滥用、侵权行为。"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致力于将传统知识纳入私权知识产权体系予以保护,试图通过赋予财产权的知识产权规则规制传统知识的使用。徐升权认为,该路径同样受阻,核心矛盾在于传统知识的群体性属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有性、个体性属性相悖。知识产权制度核心是保护个体创新成果,而传统知识、传统纹样是族群集体传承的成果,无单一权利主体,即便将权属赋予集体组织,也与知识产权的制度内核相悖,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推进缓慢、落地困难。

他说,为弥补制度空白,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开展保护性探索。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多地采用官方收集、统一登记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保护。这种方式并非基于法律授权的私权保护,而是依托行政规制实现源头管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具备可行性。但对于传统纹样这类要素化的传统知识,保护难度极大。

在徐升权看来,传统纹样大多是依附于传统器物、传统画作的视觉要素,并非独立、完整的作品。在设计、商业应用等领域,普遍存在 " 挪用传统纹样要素 " 的行为,即使用者完整保留传统纹样的核心元素,仅未照搬原有完整作品,依托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这也导致传统纹样的侵权滥用行为长期处于规制真空状态。

如何传承保护中国传统纹样 ?

他认为,从国家文化传承、民族文化发展的维度来看,对传统纹样进行专项保护极具必要性。在现行立法不完善、专项法律缺失的现状下,依托行政管理手段为传统纹样赋予专属权益、构建行政保护机制,是当下可行的过渡性方案。目前该模式面临核心认定标准缺失的根本性障碍。

徐升权表示,传统纹样的保护、确权、规制,均需统一的法定认定标准与确认流程,但我国目前暂无相关立法,也无统一的行业、行政认定规范。实践中,某一图案是否属于受保护的传统纹样,仅依靠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缺乏法律效力与裁判依据。

他还表示,这一制度空白在商标授权审查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以部分海外品牌注册传统纹样商标的争议案例为例,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依据法定标准判断图案是否属于传统纹样、是否属于公共文化资源、是否应当禁止独占注册。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与确权体系,行政机关无法自主、随意作出认定判断。不同传统纹样的流传范围、传承地域、大众认知度各不相同,若无客观标准,极易出现认定混乱、尺度不一的问题。这也导致行政机关在实务中,无法依据 " 传统纹样 " 属性驳回不当商标注册申请,难以防范传统纹样被私有独占、商业化滥用的问题。

在徐升权看来,从长远来看,摆脱传统纹样保护困境的最优路径,是从国家层面构建完善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体系,将传统纹样明确纳入传统知识的法定保护范畴,搭建起权责清晰的权属确认机制、规范有序的使用流转机制、权责明确的侵权规制机制,从立法层面补齐制度短板。

他表示,在国家专项立法落地之前,地方政府、行业社团可先行开展探索实践。地方层面可依托行政管理职权,探索制定地方认定标准,划定本地区传统纹样保护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传统纹样纳入地方行政保护体系 ; 行业社团可通过行业声明、自律规范等方式,明确本领域传统纹样的公共资源属性,禁止商业主体独占、滥用。

徐升权说,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地方行政保护,还是行业自律规制,均存在局限性。当传统纹样的权属、使用、侵权产生争议时,行政认定与行业声明不具备终局法律效力,仍需通过司法程序再次确认、研判界定。 ( 据央广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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