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刘婷 22小时前
康美药业追偿案一审落槌:实控人夫妇赔付13.96亿,审计机构及原高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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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0 日,康美药业发布官方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两起核心追偿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各方过错程度,支持康美药业部分追偿诉求,明确了原实控人、核心高管及审计机构的赔付责任边界。此次一审判决不仅是康美药业历史财务造假案的后续关键收尾动作,更进一步厘清了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及中介机构的权责划分,为A 股市场财务造假追责、上市公司损失追偿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两大追偿案件一审宣判 多方责任量化落地

本次披露的判决结果涵盖两起独立追偿诉讼,分别为康美药业起诉原实控人马兴田、许冬瑾及原高管邱锡伟的追偿权纠纷,以及起诉合作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追偿权纠纷,对应案号分别为(2024)粤 01 民初 445 号、(2025)粤 01 民初 1422 号,两案判决结果形成完整责任闭环。

在针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的案件中,广州中院一审明确核心赔付责任: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康美药业全额赔偿 13.96 亿元,该金额为本次追偿案的核心赔付款项。同时,原公司高管邱锡伟因其履职过错,需在1.42 亿元范围内,对马兴田、许冬瑾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于康美药业在该案中的其他诉讼主张,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另一桩针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追偿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审计机构需承担相应执业过错责任。判决明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在1.41 亿元范围内,对前述 445 号民事判决中马兴田、许冬瑾的核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样驳回了康美药业的其余诉讼请求。整体来看,本次一审判决精准量化了各方赔付额度,清晰区分了主责与补充责任。

权责划分精准界定:实控人负主责 多方过错分级担责

此次一审判决的核心亮点在于过错与责任精准匹配,彻底厘清了财务造假事件中不同主体的过错层级,打破了以往部分案件中责任模糊、追责笼统的局面。广州中院一审审理查明,马兴田、许冬瑾作为康美药业原实际控制人,是昔日公司财务造假事件的核心策划与主导者,主观过错极大,是造成上市公司巨额损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被判令承担全额核心赔偿责任,包揽 13.96 亿元的主要赔付义务,承担绝对主体责任。

原高管邱锡伟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尽勤勉履职义务,对财务造假行为未尽监督、核查职责,存在明显履职过错,但并非造假核心主导者,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仅在 1.42 亿元限额内补足债务,无需承担全额赔付责任。而正中珠江作为涉案年度审计服务机构,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行业准则与法定审计规范,未能发现公司财务舞弊问题,存在重大执业瑕疵,需为其失职行为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最终被划定 1.41 亿元的补充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清偿责任意味着主次责任有明确顺位。本次判决确立了" 实控人优先赔付、过错高管及审计机构兜底补足 "的清偿顺序,仅当马兴田、许冬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邱锡伟与正中珠江才需在各自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既保障了上市公司追偿权益,也严格遵循了司法过错追责原则。

案件收尾意义重大 完善 A 股造假追责体系

作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系列案件的重要收尾环节,本次追偿判决具备极强的市场标杆意义。此前,康美药业因重大财务造假事件,背负巨额投资者赔偿及经营损失,若后续判决生效且顺利执行,追偿款项有望对冲公司部分历史赔付损失,优化公司资产状况,为后续重整发展、风险出清奠定司法基础。若追偿程序完整落地,有助于化解公司部分历史纠纷风险。

从资本市场层面来看,该案是上市公司向造假责任方、失职中介机构追偿的典型判例。长期以来,A 股市场部分财务造假案件中,上市公司承担赔付后果后,往往难以向实际过错方追偿,导致造假成本变相由公司及中小股东承担。本次一审判决从司法层面厘清责任划分,有望改变此前部分造假案件追责失衡的问题,最终权责认定仍以终审判决为准。

同时,该案再次强化了中介机构" 看门人 " 责任,释放出监管与司法从严追责的明确信号。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风控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审计核查义务,一旦因执业失职造成市场及上市公司损失,必将面临巨额赔付追责,对全行业中介机构合规执业形成强力震慑。

后续进展可期 追偿落地仍存流程周期

截至目前,本次两起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尚未进入生效执行阶段。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案件被告若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时限内提起上诉。若各方均未上诉,判决正式生效后,康美药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偿对应赔偿款项。

有法律从业人士针对本次一审文书作出解读,本次判决系一审阶段性裁判结果,各方当事人均享有上诉权利,二审裁判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仅在各方不上诉、判决生效且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下,公司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追偿款项,最终可收回金额、回款时间均无法提前确定,对公司财务的影响需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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