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杀害同居女友案 " 迎来新进展。
7 月 21 日,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处获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此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师某豪死刑,师某豪不服,提出上诉。
据起诉书,师某豪与被害人董某卉曾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交往期间,师某豪曾多次殴打董某卉。2024 年 6 月 20 日 19 时许,二人驾车来到西安市灞桥区一处地点,董某卉提出分手,师某豪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师某豪从主驾驶脚垫附近取出一把双刃刀,捅刺董某卉颈部,致董某卉死亡。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师某豪提起公诉。
被害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一鹏介绍,二审庭审从 10 时持续至 15 时。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职,师某豪与两名辩护人参加庭审,被害人父母到庭旁听。另一名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兵表示,二审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主要争议仍延续一审,集中在师某豪的行为定性、自首情节是否应予从宽以及被害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
欧阳一鹏提到,辩方在二审中新增了两项主张:一是师某豪存在 " 急性应激障碍 ",以此论证师某豪没有杀人故意," 这是一审未提出的医学心理学辩护路径 ";二是被害人父母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限制女儿人身自由。
7 月 21 日,新京报联系了师某豪的辩护律师,对方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二审庭审结束后,被害人董某卉的父亲董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师某豪当庭表示后悔,并称对不起董某卉。董先生表示,家属不接受调解和道歉,自愿放弃民事赔偿,坚持请求法院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案发后,董某卉的父亲在女儿的手机里,发现女儿身上瘀青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辩方仍主张故意伤害罪,双方围绕杀人故意展开辩论
庭审中,辩方仍延续一审时的主张:师某豪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该案于去年 11 月 3 日一审。庭审结束后,被害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告诉记者,师某豪当庭承认持刀致董某卉死亡,但否认事先为杀害董某卉准备刀具和用于遮盖尸体的被子。师某豪的辩护人也提出,师某豪没有杀害董某卉的主观故意,本案由感情纠纷引发,属于激情犯罪,没有预谋。
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师某豪供述,作案刀具是他小时候玩过的一把刀。案发前一年,师某豪回老家收拾房屋时发现这把刀,随后把刀带走,存放在个人驾驶的大货车里。2024 年 4 月至 5 月间,师某豪磨过这把刀。案发前十多天,师某豪驾驶堂弟的车辆时,把刀转移到这辆车里,先放在主驾驶座椅后方的储物袋中,后来移到驾驶位脚垫附近、靠近操作台的储物兜内。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师某豪的行为显然是将刀具放置在自己随手可得的区域内的生活习惯,案发时,师某豪因被害人拒绝与他交往而临时产生杀人犯意,随手使用车内的刀具将董某卉杀死并使用平时休息的被子掩盖尸体。法院因此认为师某豪不属于预谋杀人。
但马兵认为,是否有杀人预谋,应结合师某豪案发前后的完整行为进行判断,包括案发前准备刀具、将刀具开刃、特意改变刀具的存放位置,以及双方争执未出现明显升级时,师某豪便突然持刀攻击董某卉颈部要害等。
欧阳一鹏也表示,根据在案材料,师某豪事前曾跟踪、踩点,蹲守董某卉数小时并要求董某卉下楼。从劝说已经下车的董某卉返回车内、锁住车门,再到取刀捅刺,这一系列行为已经超出 " 临时起意 " 的通常含义。欧阳一鹏认为,这更接近师某豪先控制董某卉,再实施剥夺生命的暴力行为。
不过,尽管一审法院认为师某豪没有预谋,但仍认定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判决书提到,师某豪持刀捅刺董某卉颈部致命部位,造成董某卉大出血死亡,事后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欧阳一鹏提出,五方面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师某豪存在杀人故意:涉案凶器是一把长约 33 厘米、已经开刃的管制双刃刀;师某豪攻击的是人体要害部位颈部;据尸检材料,力度一刀贯穿颈椎致椎动脉离断,并留下约 0.5 厘米的拖刀痕,远超 " 吓唬 " 的程度;案发后,师某豪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诉他人,自己 " 把董某卉杀了 ",使用的是 " 杀了 " 而非 " 捅伤 " 的表述;董某卉受伤后,师某豪没有施救,反而取来被子遮盖董某卉身体。
欧阳一鹏介绍,此次二审,师某豪当庭坚称 " 只是想吓唬(被害人)"。辩护人提出师某豪存在 " 急性应激障碍 ",以此辅助论证师某豪持刀捅刺董某卉颈部时没有杀人故意。
但欧阳一鹏认为,这些辩解和师某豪的前述行为不符。
此前暴力行为成庭审重点,辩方称部分事件属于互殴
二审庭审中,师某豪此前多次对董某卉实施暴力的情况也是关注重点。
根据一审判决书,师某豪曾多次殴打董某卉。2022 年,师某豪在董某卉的抖音访客记录中发现一名男性,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师某豪殴打董某卉,并用烟头烫伤董某卉左胸部。
据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师某豪供述,2024 年 3 月,也就是案发前三个月,师某豪提出与董某卉发生性关系,董某卉拒绝。师某豪随后查看董某卉手机,发现董某卉与一名男性在抖音上存在互访记录,继而使用折叠凳和拳头殴打董某卉,造成董某卉全身多处瘀青。董某卉报警后,警方对该事件进行了治安调解。
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梳理称,在案发前近 23 个月内,相关暴力行为逐步升级:2022 年,师某豪用烟头烫伤董某卉;2023 年,有 5 次拳打董某卉的记录;2024 年 3 月,师某豪使用折叠凳殴打董某卉;同年 5 月,师某豪又发出死亡威胁,直至 6 月发生本案。
马兵介绍,辩方提出,案发前的部分暴力事件属于双方互殴。但马兵认为,师某豪曾使用折叠凳殴打、烟头烫伤等方式伤害董某卉,即使董某卉存在还手行为,也是遭受暴力后的自我保护,并非双方对等的互殴。
" 长期暴力行为对案件定性和量刑有两方面意义。" 欧阳一鹏表示,一方面,持续近两年的暴力史表明,本案并非单纯由瞬间情绪失控引发,不能简单认定为 " 激情犯罪 ";另一方面,警方介入调解后仍未能阻止暴力升级,反映出师某豪人身危险性较强,应作为法院决定是否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
对于师某豪此前的暴力行为是否另行构成虐待罪,一审期间,被害人一方代理人曾提出,根据被告人询问笔录、被害人日记、报警记录等证据,而且被告人当庭承认曾多次对被害人动手,符合追加虐待罪的条件。检方对此认为,虽然被告人曾多次实施暴力,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尚未达到虐待罪的构成标准,且本案致死行为与先前暴力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未追加指控。二审未再围绕虐待罪展开辩论。

董某卉生前的日记提到:" 已经记不清第几次被勒脖子了 "" 项链也被扯断,除了身体上的疼痛,还有经济上的损失 "" 顶着眼睛上的红斑,脖子上的伤还要去上班 "。受访者供图
辩方再次提出被害人父母长期反对二人交往,存在过错
二审中,辩方再次提出,被害人父母 " 不当反对 " 二人交往,相关行为超出正常管教范围,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存在过错,并称父母是 " 横在两个相爱的人之间 " 的障碍。
对此,欧阳一鹏回应称,师某豪 2019 年与董某卉交往时已经结婚并育有子女。师某豪已婚已育仍与董某卉交往,是根本过错源。父母反对女儿与已婚男子交往,属于正常的家庭教育和保护。
" 暴力控制不等于相爱。" 欧阳一鹏认为,董某卉长期遭受暴力和控制,不能据此将二人的关系简单描述为 " 相爱自愿 ",否则是对暴力本质的误读。
此前一审时,辩护人就提到,被害人父母长期反对二人交往,对矛盾激化有一定作用。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卉在与师某豪交往期间多次遭受暴力,案发当天,董某卉再次提出分手,表达方式平和,没有实施足以引发杀人行为的过激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案发时,师某豪已经结婚生子,董某卉父母反对女儿与师某豪交往,属于正常的教育管理,对案件发生不存在过错。
一审时,辩方还提到,师某豪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等从宽情节。
自首情节同样仍是二审争议焦点。辩方认为,师某豪主动投案,依法构成自首,应当予以从宽;同时,本案由感情纠纷引发。辩方据此请求将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被害人一方主张师某豪不构成自首。欧阳一鹏称,师某豪的供述从 " 想杀死董某卉 " 变为 " 想吓唬 ",对主观故意这一核心事实的供述存在变化,不符合如实、稳定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要求。而且,案发地距公安机关车程仅约 5 分钟,但师某豪在一个多小时后才驾车投案," 他是在确认董某卉死亡后才投案,有刻意利用自首规则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
欧阳一鹏还提到,即使法院认定师某豪构成自首,法律规定的也是 " 可以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应当从宽。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不予从宽。被害人一方认为,本案具备不予从宽处罚的条件。

董某卉生前的日记提到:" 恐惧、害怕、无助、彷徨、被人威胁被人拿刀架在脖子上,有家不可回 "" 身体的痛和伤疤时刻提醒着我 "。受访者供图
此前,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意见,认定师某豪成立自首。但法院同时认为,师某豪杀人意志坚决,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大,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师某豪死刑。
师某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据董某卉的父亲董先生转述,师某豪提出上诉后曾表示撤回,后来又继续上诉。检方在庭上询问上诉理由时,师某豪称,为了父母和孩子才提出上诉。
该案二审将择期宣判。
新京报记者 徐鸣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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