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09:02:54 浙江监管局
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提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为减持蓝宇股份 46,427 股、持股比例降至 5%,但实际未发生权益变动。直至 2026 年 4 月 7 日,你企业才执行上述减持操作。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2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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