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按照 2013 年 5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一,二,三条规定,中国化工出具承诺书应包括可实现分析内容部分(即履约能力分析),目前公司已公开承认履约能力分析由上市公司作出,导致承诺要件缺失事实。请问公司是否存在代替中国化工出具承诺附件内容,误导交易所,独立财务顾问和广大投资者?请作合理解释。
董秘回答 ( 安道麦 ASZ000553 ) :
您好!公司没有代替承诺人出具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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