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不是 " 看起来有没有 LV 味道 ",而是:
•具体标识是否近似;
•消费者是否会发生来源误认;
•真实市场中是否存在混淆证据。
如何把 LV 的全球败诉史,转化为茉莉奶白的二审攻略
这对茉莉奶白最直接的启示是:
公共花形元素不应当然全部被纳入某一家商标的保护范围。
2. 品牌联想,不等于来源混淆
在 My Other Bag 案中,被诉帆布袋明显借用了 LV 视觉元素,但其戏谑性表达本身传递出 " 这不是 LV 原版 " 的信息,法院最终没有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淡化。
这个案件和茉莉奶白事实差异很大,不能直接照搬。
但它提供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分:
消费者想到 LV,不等于消费者误以为商品来自 LV。
放到茉莉奶白案中,问题还要再推进一步:
消费者即使不会认为 " 这杯奶茶是 LV 生产的 ",会不会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或合作关系?
这才是二审真正应该正面回答的问题。
3. 越接近公共装饰元素,保护范围越需要谨慎
欧盟 Damier 棋盘格案件中,争议集中在棋盘格本身是否具有足够显著性,以及 LV 是否能够证明消费者看到该图案即联想到 LV。相关程序最终没有给予 LV 所主张的广泛保护。
其可借鉴之处不是 " 公共元素就不能注册商标 ",而是:
一个标志中的公共成分越强,权利人能够排除他人使用的范围通常越需要精确限定。
这一点,与茉莉奶白案中的四瓣花争议有较强关联。
4. 传统纹样不是谁先注册,谁就能无限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神户珠数店相关材料实际涉及日本特许厅的专业判定,而非网络中常说的法院判决,这一点在讨论时应当澄清。
这些域外案例不能直接决定中国案件。
但它们共同提供了三件 " 工具 ":
•具体标志与抽象风格要区分;
•品牌联想与来源混淆要区分;
•公共文化元素与私人商标保护范围要区分。
真正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三件工具放进中国商标法的裁判框架。
二、一审真正的短板,不只是 " 公共文化抗辩没打赢 "
从公开信息看,茉莉奶白一审提出过多个抗辩:
•四瓣花源于自然界和传统文化;
•双方商品、客群、消费场景不同;
•被诉图形存在自己的创作来源;
• "MOLLY TEA 四叶星 " 还办理了著作权登记。
这些抗辩并非完全没有意义。
问题在于,力量分配可能出现了偏差。
一审法院已经明确回应:
•传统文化中存在四瓣花,不等于 LV 具体注册商标就失去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不是抽象文化来源。
所以,二审如果继续主要证明:
•唐代有四瓣花;
•欧洲建筑里也有;
•传统纹样里早已有类似结构;
能够证明的更多只是:
LV 不是四瓣花这一视觉母题的创造者。
但这还不能直接证明:
茉莉奶白使用的具体图形与 LV 具体注册商标不近似。
二审真正需要改变的,不是再找更多四瓣花,而是改变 " 公共文化元素 " 的法律用途。
三、第一条主线:把 " 公共文化 " 从免责理由改成限权理由
这是二审最值得调整的一步。
不再简单主张:
四瓣花属于公共领域,所以不侵权。
而应改成:
四瓣花属于公共文化母题,因此在判断 LV 具体商标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排除或弱化其中属于公共领域的共同元素。
这两种说法差别很大。
前一种容易被法院回应:
公共元素经过具体设计仍然可以成为商标。
后一种则要求法院继续回答:
既然基础结构来自公共领域,那么 LV 究竟能够排除他人使用到什么程度?
因此,二审可以进一步拆解:
•四瓣对称结构是不是公共元素;
•中心空心或圆点是不是常见构图;
•花瓣轮廓和凹凸关系是否具有独特性;
•线条比例和边缘结构是否构成真正显著部分;
•茉莉奶白使用的图形在哪些细节上与 LV 不同。
这样," 传统文化 " 就不再是一张 " 一票免责 " 的牌,而是成为影响:
•显著性强弱;
•近似程度;
•保护半径;
•赔偿责任;
的一组限制因素。
公共文化元素未必直接带来 " 不侵权 ",但可以影响商标保护到哪里。
四、第二条主线:不能只争 " 不像 ",更要争 " 不会误认为联名 "
一审之后,网络上最常见的说法是:
" 谁会把茉莉奶白当成 LV?"
这句话传播力很强,但法律上并不充分。
因为商标混淆不只包括:
把 A 误认为 B。
也可能包括:
知道这是 A,但误以为 A 获得了 B 授权,或者双方存在联名、许可、投资或合作关系。
而在品牌跨界越来越常见的今天,高端奢侈品牌和大众消费品牌合作,并非消费者无法想象。
所以二审真正要证明的,应当不是:
消费者知道自己喝的是茉莉奶白,不是 LV。
而是:
即使看到被诉图形,相关公众也不会合理认为 LV 与茉莉奶白之间存在联名、授权或其他特定商业关系。
这需要证据。
而且不能只靠律师说。
五、二审最应该补的,是现实市场证据
如果一审更多依靠法院对 " 一般注意力 " 的判断,二审就应该尽可能把消费者真实认知带进法庭。
可以重点围绕四类证据展开。
第一类:消费者认知调查
重点不是问:
" 这两个图形像不像?"
而是问:
•看到这个标识,首先想到什么;
•是否认为这是 LV;
•是否认为双方存在联名;
•是否认为茉莉奶白得到 LV 授权;
•不同门头、杯身、外卖页面场景下认知是否不同。
而且调查应避免诱导式并列比对。
真正有价值的不是 " 多少人觉得像 LV",而是:
多少人因此形成了真实的商业关系误认。
第二类:真实市场场景
LV Caf é 与茉莉奶白在:
•价格;
•购买方式;
•门店环境;
•消费频率;
•目标客群;
•决策路径;
上存在明显差异。
这些差异不能当然排除混淆,因为品牌联名可能跨越价格区间。
但它们可以帮助回答:
真实消费者在完整消费环境中,会不会把两个品牌联系为一次合作。
第三类:真实联名惯例
奶茶和奢侈品牌如果真的联名,通常会:
•同时出现双方品牌名称;
•明确宣传合作关系;
•使用联合 Logo;
•对外发布联名信息。
如果茉莉奶白的实际使用方式与真实联名的市场惯例明显不同,可以用于检验:
仅凭一个近似图形,是否足以推定消费者存在联名误认。
第四类:社交媒体认知
网络评论里出现:
• " 像 LV";
• "LV 同款 ";
• " 是不是联名 ";
都可以作为证据。
但必须分类。
" 像 LV" 和 " 认为获得 LV 授权 " 不是一回事。
甚至有人明确说 " 像 LV",有时反而说明他知道这不是 LV。
因此二审对网络评论不能只计算数量,还要分析评论真正表达的认知内容。
六、第三条主线:不要再把整个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判断
一审涉及 LV 七件注册商标,也涉及茉莉奶白多种使用场景。
二审最有价值的技术动作之一,就是:
把一个 " 整体侵权 " 案件拆成一张责任地图。
具体可以逐项判断:
七件 LV 商标分别是什么
每件:
•图形是否相同;
•核定商品和服务是什么;
•显著部分是什么;
•知名度证据有多强。
茉莉奶白分别怎么用了
例如:
•门头;
•小程序头像;
•杯身;
•包装袋;
•海报;
•周边商品。
这些使用的商标性强度并不相同。
如果只是包装底纹、局部装饰,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商品和服务也应逐项看
不能笼统地说:
LV 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
但也不能反过来把所有商品和服务都视为同一关联强度。
杯具、手机壳、首饰、餐饮服务,彼此都应分别判断。
二审最现实的目标,未必只是 " 全赢 "。
即使无法推翻全部侵权,也可能做到:
•部分商标不侵权;
•部分图形不侵权;
•部分场景不侵权;
•部分商品不侵权;
•部分使用属于装饰性使用。
一旦侵权范围被切小,赔偿和禁令都会随之变化。
七、1030 万元,本身就是一场独立的二审
从公开信息看,对茉莉奶白不利的事实包括:
•相关图形曾申请商标;
•部分申请遭遇驳回;
• LV 可能曾发出警告;
•此后仍继续大范围使用;
•使用涉及大量门店和线上渠道。
这些事实如果成立,会明显影响主观过错和赔偿。
因此,二审如果只争 " 侵不侵权 ",而不单独争 " 赔多少 ",策略并不完整。
即使侵权成立,仍然需要回答:
这 1030 万元究竟由什么构成?
尤其要区分:
•茉莉奶白品牌自身贡献;
•产品口味贡献;
•渠道和门店贡献;
• " 茉莉奶白 " 文字品牌贡献;
•被诉四瓣花图形的实际贡献。
消费者购买一杯奶茶,不会只因为杯子上有一个图形。
所以赔偿问题真正要解决的是:
有多少经营收益,与被诉图形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同样,公共文化元素的存在,也可能影响主观恶意和权利贡献度的评价。
八、禁令也不能只有一句 " 停止使用 "
对一个拥有大量门店和线上渠道的品牌而言,禁令的边界同样重要。
二审至少应当明确:
•禁止的究竟是哪一个具体图形;
•哪些比例、轮廓、组合方式落入禁用范围;
•修改到什么程度可以退出侵权范围;
•门头、包装、线上历史内容如何整改;
•已生产存量物料如何处理。
禁令的目的,是停止侵权。
不是让一家花卉类品牌从此无法再使用任何四瓣花形。
因此,即使二审维持侵权认定,也仍然有必要让判决具有足够的边界感和可执行性。
九、所以,二审真正可以争的是三层目标
茉莉奶白二审未必要把目标设计成 " 赢或输 "。
更现实的诉讼结构,可以分成三层。
第一层:翻盘
争取推翻全部或部分侵权认定。
重点:
•逐枚商标拆解;
•逐场景判断;
•强化不混淆证据;
•限制公共元素的保护范围。
第二层:减责
即使侵权成立,也争取:
•缩小侵权图形;
•缩小商品服务范围;
•缩小使用场景;
•降低赔偿数额。
第三层:止损
即使主要结论维持,也要:
•明确禁令边界;
•避免过度整改;
•给品牌留下重新设计和继续经营的空间。
这可能比寻找一个海外 " 绝杀案例 " 更实际。�
十、LV 真正值得中国品牌学习的,可能不是怎么打官司
不管二审结果如何,这场争议最后还会回到品牌本身。
LV 真正强大的地方,不只是拥有多少注册商标。
而是它用了长期、统一、反复的商业使用,让一个视觉体系与 LV 建立了稳定的消费者认知。
这背后至少有三件事:
长期使用;
全品类布局;
视觉一致性。
中国品牌真正应该学习的,也不是简单避开 LV 的四瓣花。
如何让自己的一个图形,在十年、二十年以后,只要消费者看到,就能想到自己。
诉讼可以解决权利边界。
品牌建设解决的,则是未来。
结语
LV 在海外曾经败诉,不能证明它在苏州也应该败诉。
海外案例真正有价值的地方,是反复提醒我们:
商标权再强,也不是没有边界。
茉莉奶白二审真正需要做的,也不是找到一桩 LV 败诉案作为 " 绝杀 "。
而是把七件商标、不同商品、不同使用方式、消费者认知和赔偿贡献一项项拆开。
能推翻的推翻;
不能推翻的限缩;
责任不能免除,就把责任限定在真正构成侵权的范围之内。
这或许才是 LV 全球败诉案例,对茉莉奶白二审最有价值的地方。
封面来源 | AI 生成 排版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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