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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恶意设立“测评红黑榜”谋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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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8 月,刘某甲等人注册成立某广告传媒公司,依托抖音、小红书等平台运营账号,以 " 产品测评 "" 榜单盘点 " 为伪装进行经营活动。该公司由主犯刘某甲设立并实际控制,内设 " 视频部 " 与 " 操盘组 " 两个平行架构:视频部负责批量生产所谓 " 红黑榜 " 测评短视频,操盘组专司 " 造势 " ——撰写虚假热评脚本,交由下游 " 刷手 " 铺量刷评、刷赞,人为制造爆文热度。涉案团队并未对产品功能、安全性等指标开展任何实验测试或对照检验,而是直接将宝洁、欧莱雅、阿道夫等市场份额较高的知名品牌预设为 " 黑榜 " 目标,将支付服务费的合作品牌塞入 " 红榜 "。通过为付费合作品牌引流,涉案公司累计收取推广服务费逾 4000 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虚假信息,仍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操纵热度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辩护人所提应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虚假广告罪的意见,经查,各被告人并非针对特定产品进行简单捏造,而是以 " 测评 " 为名,体系化地将 " 红榜 " 有偿提供给付费客户、" 黑榜 " 恶意施加于未付费主体,形成以信息发布与热度操纵为经营内容、以诋毁贬损与虚假推广为牟利方式的非法商业模式,不符合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虚假广告罪的单一评价范畴,不予采纳。关于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涉案公司系为实施犯罪而设立,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直接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主犯刘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500 万元;其余从犯获刑二年至四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刘某甲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辩方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虚假广告罪,主张系 " 单位犯罪 "、一审罚金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广告传媒公司以 " 测评红黑榜 " 为幌子,在未做任何实际测评的情况下批量生产虚假贬评视频,借 " 网络水军 " 刷量造势,恶意将多家国内外知名日化、美妆品牌打入 " 黑榜 ",同时为付费合作品牌引流。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辩方关于定性、单位犯罪及罚金过高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逐一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平台案例及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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