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王明慧律师 7小时前
江苏案例:公司安排停工,员工无法打卡,三天后以旷工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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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案例:公司安排停工,员工无法打卡,三天后以旷工开除员工

2016 年 7 月 1 日,孙某与西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工作地点为连云港,岗位为邮件收派与司机,合同明确约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公司可解除合同且不补偿,《员工手册》等制度为合同附件。孙某负责灌南县堆沟港镇顺丰快递收派,西区公司每月结算工资,其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6329.82 元。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10 月 16 日,孙某先后存在未穿工作服、代刷考勤卡、辱骂主管等行为,西区公司对这些行为分别给予扣 2 分、10 分、10 分处罚,但处罚时间不明。10 月 17 日,孙某因未及时上交营业款被安排停工;10 月 18 日考勤刷卡失败;10 月 25 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称其 10 月 21 日离职;10 月 30 日,公司又发解除通知,以其 10 月 20 日起无故旷工 3 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孙某申请仲裁后不服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68500 元。

孙某主张:西区公司以无故旷工 3 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西区公司辩称:孙某存在多项违纪行为,包括未及时上交营业款、未穿工服、代刷考勤卡、辱骂主管及旷工 3 天以上,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判决西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经济赔偿金 18989.46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应以解除通知内容为限。本案中,解除通知载明事由为孙某旷工 3 天以上,故审查范围应限于此。

西区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违纪行为,虽经查实存在,但公司在已知这些行为时未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反而曾提议调岗,解除通知中也未提及,故对其诉讼中补充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旷工事实,西区公司仅提供未经孙某确认的考勤表,而孙某提供证据证明系公司安排停工且刷卡失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通知孙某报到及通知方式、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西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6329.82 元 × 1.5 个月 × 2 倍 =18989.4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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