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企业赴香港上市,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通知书。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中国企业需在上市聆讯审批日期至少 4 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 备案通知书 "。只有通过港交所的上市聆讯,企业才可以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在过去的一周 ( 2026 年 8 月 17 日— 2026 年 8 月 21 日 ) ,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共对 3 家企业 ( 全部在香港上市 ) 出具补充材料要求。
其中包括:
格林晟科技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持股 5%以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持股比例是否应当合并计算,超过 5%的应当按照 5%以上股东穿透核查。
二、请说明你公司股权激励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你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激励的人员;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说明特殊股东权利安排的完整具体内容、终止条款的具体情况及履行的决策程序,是否所有股东达成一致意见,有无纠纷以及是否构成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四、请说明:
1)你公司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并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负面清单 ) 》 ( 2024 版 ) 说明你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是否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及 " 全流通 " 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2)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模式,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
3)备案材料中你公司市场份额约为全球总营收的 9.8%的计算依据,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相关依据。
五、请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国有股东,如是,说明履行国有股标识等国资管理程序的情况。
六、请说明本次拟参与 " 全流通 " 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七、请说明:
1)募集资金用于扩大建造或收购生产运营基地的具体项目情况、项目所在国别地区等,是否涉及境外投资,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及依据。
2)逐项列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境内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及比例,并说明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履行情况,如在履行相关程序过程中请出具募集资金全部调回境内的承诺。
格林晟科技,递交 IPO 招股书,拟赴香港上市,南华融资独家保荐

来自广东深圳龙华区的深圳市格林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reensun Inc. 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在香港主板上市。南华融资为其独家保荐人。
格林晟科技,作为全球锂离子电池中段智能装备行业的领先市场参与者之一,专注于新能源电池行业的迭片技术及设备研发及制造。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于 2025 财年按收入计,格林晟科技在全球锂离子电池切迭机提供商中排名第二,市场份额约 9.8%;格林晟科技在全球锂离子电池中段智能装备提供商中排名第四,市场份额约 5.7%。格林晟科技在广东省深圳市及江门市、安徽省黄山市、以及湖北省孝感市布局了五座生产设施,总建筑面积超过 6 万平方米。
格林晟科技招股书链接: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6/108542/documents/sehk26051501573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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