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1 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7 号、〔2026〕28 号),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779)、吴明根(时任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鲍嘉龙(时任中坚科技副总经理)分别罚款 15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对戴勇斌(时任中坚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罚款 80 万元。公司及 3 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款 390 万元。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 " 前海 · 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 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 "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 中披露 "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公开资料,中坚科技 2015 年 12 月 9 日上市,目前主营业务为类园林机械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 10.18 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0.41 亿元。2026 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 7.01 亿元,同比增长 39.50%,扣非归母净利润 -694.55 万元,同比下降 114.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 " 前海 · 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 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 "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 ""(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 " 中披露 "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系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明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5 年 2 月 19 日披露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鲍嘉龙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分管自动化和机器人业务,出席签约仪式,知悉案涉企业合作备忘录未完成签署,未能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明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嘉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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