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务网 11小时前
回答一个股友的评论,找了一下资料,挺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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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友的评论

1、问 : 有一点你忽略了,那就是三位外籍高管(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高级法律顾问)依据啥对闻泰提起诉讼的?肯定是收购合同!合同中有限制闻泰转移相关技术处境的条款,而张确实这样做了,所以才会被告,法院才会判!

答 : 首先那三只荷兰猪不是民事起诉,它是荷兰《企业法》下的 " 企业法庭紧急调查 + 临时托管程序 ",不是违约之诉。三位高管是以公司内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启动对公司治理的调查,理由是存在治理风险、不当内部交易、技术有被转移的嫌疑,并不是直接拿着收购合同告闻泰违约 ,收购合同只是高管一方用来佐证 " 交易时各方预期的运营模式 " 的材料之一,不是判案的法定依据  

其次,关于你说的合同中有限制闻泰转移相关技术处境的条款,这一点,有人说,在 6 月 16 闻泰股东大会上,闻泰已经澄清当初收购的时候不存在买卖双方私下签署、约束闻泰不能转移安世技术、不能把工艺导入中国国内的限制性条款,我看了一下,没有明确网络记录,但是在 2026 年 1 月 9 日,有一个财新网对闻泰董秘的独家专访也问了类似问题,回应的是 " 当年的收购协议里也没有任何这方面的限制……何况,安世研发出来的专利都是放在荷兰总部名下。",有一个网友说的挺对,当初的收购协议是跟建广和智路等安世股份持有方签的,怎么会出现个闻泰跟安世总部的协议,安世在收购中是货物。我觉得说的挺有道理的,所以你所说的违约,被判(现在只是托管,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判罚,最终调查结论至今没有出来,既没有生效判决认定存在非法技术转移,也没有认定闻泰违反收购协议)

最后,关于收购股份,专利是不是就属于股东这一点,我也查了一下资料,收购股权≠专利所有权,这不是闻泰单方面的说法,是公司法、专利法通用规则,不是只适用于荷兰,你拥有这家荷兰公司的股东权益;法人自身的财产(专利、设备、合同)仍然归法人自己,不会因为股东变了就自动过户给上层股东。安世中国是通过集团内专利许可协议获得使用权,不是天然拥有;许可协议是交割之后集团内部签署,不是当年买股权的收购主协议里面的条款。

2、有人不禁要问:我花钱买了公司,为啥不能占有技术 ? 为啥要签这样的屈辱条款 ? 这就要问问张本人了!我估计是张当时为了急于完成收购,急于完成蛇吞象,不得已吞下了荷兰猪们埋下的钩!

答 : 专利的问题,我在上面回答了,就不赘述了,蛇吞象这点确实是,超大型 " 蛇吞象 " 跨境并购,往往要接受很多结构性妥协,很多当时看起来可以接受的安排,在地缘环境巨变后,会变成巨大风险源;收购股权不等于完全掌控资产,东道国的法律与监管风险必须放在最高优先级评估,这也给后面的其他公司并购整了个反面教材,了解了一下闻泰并购的时间点我发现

2018 年 -2020 年,两年的时间完成并购

2020 年 -2023 年,鼎泰匠芯动工,生产出第一枚芯片,获得各类认证,安世中国开始稳定向鼎泰匠芯采购晶圆,关联交易逐年扩大

其中,2022 ‑ 12 ‑ 26:闻泰股东大会通过,安世中国与鼎泰签署 4 年 68 亿元框架代工协议,是顶层合作约定,定价、订单节奏后续按年度 / 季度落地,当时荷兰管理层没有公开反对记录。一直到问题发生,几年来都相安无事,结果地缘政治问题一出来,就出事了,所以原因为何一目了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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