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酒 1小时前
“狂飙”啤酒蹭《狂飙》,判赔爱奇艺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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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6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一酒类相关案例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称,电视剧《狂飙》热播期间,有企业委托啤酒公司生产多款 " 狂飙 " 品牌啤酒,在包装上突出使用 " 狂飙 " 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

《狂飙》出品方之一将委托企业和啤酒公司诉至法院,诉其擅自使用《狂飙》影视剧剧名并用于酒类商品生产、销售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 " 狂飙 " 剧名已构成 " 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被告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 500 万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 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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