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883434)者买到假冒商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主张 " 退一赔三 ",那么,是否所有索赔都能得到全额支持?赔偿基数该如何确定?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 " 假茅台 " 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合理生活消费(883434)为限,精准划定惩罚性赔偿边界。
连买 8 箱 " 假酒 " 索赔 32 万元
2025 年 8 月至 9 月,王某通过微信与某酒业商行经营者易某联系,先后多次购买 " 飞天茅台 " 酒。8 月 22 日,王某以每瓶 1960 元的价格,首次购买一箱 ( 6 瓶 ) 茅台酒,支付 11760 元。后因购买量增加,双方协商单价优惠至 1850 元,王某又于 9 月 16 日、18 日合计购入 4 箱,支付 44400 元。上述酒品均由王某或其指定人员现场验货后完成交付。
9 月 21 日,王某再次订购 3 箱茅台酒,易某送货上门。验货时,王某对酒品真伪提出疑问,易某未收取该 3 箱酒品货款 33300 元,酒品仍放置在王某处。
9 月 23 日,王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将存放于王某处的剩余 46 瓶茅台酒依法查封送检。经鉴定,送检样品均与正品特征不符。调查中,易某自述涉案酒品系从散户处零散回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涉案酒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因协商退赔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行退还全部已付货款 56160 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883434)欺诈三倍赔偿条款,按全部 8 箱酒的价款三倍赔偿 268380 元,总计 32 万余元。商行则辩称,交易前已如实告知酒品来源于散户收购,王某知情且自愿购买,且收货前均进行验货确认,商行不构成欺诈。
构成欺诈,但三倍赔偿有界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行销售涉案酒品是否构成欺诈;若构成,三倍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欺诈认定。法院认为,商行作为专业酒类经营者,明知涉案茅台酒系零散回收、无合法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放任 " 假酒 " 流入消费(883434)市场,并以正品价格对外销售,主观上存在放任售假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售假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883434)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商行虽主张 " 已告知来源、买方验货认可 ",但茅台酒真伪鉴别需要专业能力,普通消费(883434)者难以通过外观查验识别,消费(883434)者验货行为不能免除经营者对商品质量的担保责任,该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正常生活消费(883434)为目的,案涉酒品系高端白酒(881273),王某在知晓其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明显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883434)范围。其主张购酒用于家人寿宴,但现场照片显示茅台酒并未作为寿宴酒水使用,王某亦未能提供全部酒品消费(883434)记录。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仅王某首次购买的 1 箱 ( 6 瓶 ) 茅台酒系基于生活消费(883434)需要,三倍赔偿基数以该笔价款 11760 元为限,即赔偿 35280 元。此后的批量购买行为超出了生活消费(883434)范畴,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但仍可依据合同关系要求退还货款。9 月 21 日订购的 3 箱酒,因货款未支付、交易未完成,不计入退赔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商行退还原告王某货款 56160 元,支付赔偿款 3528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判决现已生效。
惩戒违法经营,保护真实消费
法官表示," 退一赔三 " 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为生活消费(883434)需要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883434)者,并对欺诈行为实施惩戒。司法实践中,对于购买数量、频次明显背离一般生活常理,且消费(883434)者在交易前已知悉商品来源、质量存在风险的情形,法院将综合商品属性、购买数量、购买用途及消费(883434)者自身过错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883434)范围内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既让售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异化为牟利工具。
法官提醒,消费(883434)者购物应选择正规渠道,妥善留存发票、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法诉讼维权。同时,维权应着眼于弥补实际损失、维护市场秩序,而非抱着 " 一本万利 " 的想法进行大批量、非理性购买,否则不仅高额索赔可能落空,还要自行承担诉讼成本。经营者则应恪守诚信、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莫心存侥幸,销售来源不明的商品,否则不仅面临民事惩罚性赔偿,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康嘉倩冯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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