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6 10:06 来源 : 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福 建 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6)闽 0524 破 1 号之一
申请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海逸国际公寓 A 幢 506 室。
负责人:张其水。
2026 年 9 月 9 日,申请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和解协议第三条的第一、二、三、四项协议内容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6 年 4 月 24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玉萍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经随机摇号,本院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9 月 9 日,管理人组织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和解,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权情况、破产费用、债权清偿方案、特别约定等方面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股东已将所需款项并全部汇入管理人账户内。和解协议和债权审查情况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组织下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并已将履行该和解协议第三条的第一、二、三、四项所需款项汇入管理人账户内,且全体债权人也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故,债务人向本院
提出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与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终结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永福
二 0 二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静瑶
附: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
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忠实
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
股东代表:宋仕国
全体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玉萍的申请,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裁定受
理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 " 债务人 ")破产清算一案,并移交安
溪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 年 5 月 6 日,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债权情况
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债权金额 | 确认债权性质 | 确认债权金额 | 备注 |
| 1 | 黄玉萍 | 8115.54 | 职工 |
债权
7800
泉安劳人仲案字〔2025〕第 201 号调解书
普通
309.86
2
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
1000
普通债权
1000 元为未按期进行税
务申报产生的罚款,属于
劣后清偿部分
| 3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50 | 普通债权 | 50 | 50 元为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属于劣后清偿部分 |
| 合计 | 9165.54 | 9159.86 |
二、破产费用
鉴于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经查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的股东愿意个人出资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破产费用按无产可破案件类型处理,由管理人向法院依法申请从破产援助资金支付。
三、债权清偿方案
1.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向职工债权人黄玉萍支付职工债权 4790.14 元及由此产生的普通债权 309.86 元,两项合计 5100 元应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支付;
2.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支付普通债权 1000 元;
3.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债权人安溪县人民法院支付普通债权 50 元;
4.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112 元,管理人收到该款项后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交付至安溪县人民法院;
5. 鉴于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将本协议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总金额 6262 元支付至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内,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及时依法分配,分配后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与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债务已清算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
已申报的全体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主张任何权利,若发生新的涉税事项,涉及往期税款不受此条款约定。
四、特别约定
1. 本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已申报债权人达成,如债务人存在其他负债,应由债务人与未申报债权人另行达成其他处理方案。
2. 管理人不承诺管理人账户款项支付的时效,债务人应自行注意款项支付时间。
3. 全体债权人同意,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后,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五、其他
1. 本协议自债务人股东代表宋仕国、债权人签字后,且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应按本协议执行;
2. 本协议一式 9 份,由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股东、管理人、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
债务人股东代表:宋仕国
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黄丽梅
公 开 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