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26-070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具体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1. 发放年度:2026 年半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85,637,24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569,117.44 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5 ] 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9 ] 47 号)的规定,按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2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4 ] 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0-8696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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