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光股份 2026 年中报第 47 页的合并利润表中披露,本期所得税费用约 5037 万元,去年同期为 3792 万元。但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利润总额由去年同期 2.8 亿元下滑至今年的 2.4 亿元,利润总额减少 4000 万元的背景下,所得税费用反而增加约 1245 万元(同比增长 32.82%),出现利润下滑、所得税反而抬升的反常现象。下面我们来剖析背后的原因:
一、问题跟踪
我们再看中报第 16 页,报表对所得税费用同比增长 32% 作出解释,增长主要来自子公司国光农资、国光园林所得税费用同比提升。那这两家子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如何?继续翻阅中报第 24 页可以看到,本期国光农资净利润约 1 亿元,国光园林净利润约 3300 万元。对比 2025 年中报 23 页,去年同期国光农资净利润为 1.3 亿元,国光园林约 4000 万元。利润同样是减少,所以经营状况并非所得税费用增加的原因。
二、商贸企业不属于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我们继续 " 挖呀挖呀 ",我们留意到国光股份在 2025 年 12 月 30 日的 2025-081 号公告披露国光农资和国光园林 " 需缴纳前期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及滞纳金约 6000 万,本次缴纳不涉及行政处罚 "。那为什么这两家企业没有办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呢?根据公司在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编号:2026-009《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的问 26 中回答 " 上述子公司属于商贸企业,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这个回答的内容是回应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但是它明确了两间公司是商贸企业,其主营的农药、化肥批发零售业务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产业项目,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所以享受不到税收优惠。已经享受的优惠税款需依法补缴。
三、应交未交税款为何没有被处罚?
为何国光股份错误适用税收优惠,却没有被处罚呢?公告并未对此作出说明,结合实务分析,本案属于企业对法律、税收政策理解适用错误,是能力问题,不是诚信问题。通俗而言,国光股份 " 是一个笨小孩,不是一个坏小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构成偷税须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主观故意行为为要件,本案企业系自行判别适用优惠政策后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不属于此类情形。由于国光股份是上市公司,不存在刻意隐瞒涉税事项的情形。例如在 2024 年年报 126 页曾经提及 " 经公司判别,本公司下属单位国光农资、润尔科技、国光园林、依尔双丰、依尔全丰、格尔全丰能够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 15%。" 国光股份并没有隐瞒采用的税收政策,也是它没有主观恶意的一种表现。
四、既然企业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为何仍要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款超过法定纳税期限未入库,相当于履约没有履行 " 公共债务 ",应当依法加收 " 罚息 "。这个罚息既带有处罚的性质也带有利息的性质。那么由此会产生疑问:在企业并无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滞纳金是否可以予以免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免除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十分有限,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仅能够在因税务机关自身责任(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况下,才不予加收滞纳金。错误适用税收优惠一般都不是税务机关的过错,而国光股份在 2025 年年报 122 页也提到:"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 "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的办理方式 "。
五、结论: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是长期影响
本案属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而非对历史既定事实的一次性更正。该税收优惠不能享受的状态将会持续。国光股份如要适用该项税收优惠,必须使子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要求,组织架构调整或业务转型是可行的实现路径。在调整落实完毕前,可以预见国光股份将继续承受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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