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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派A股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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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41 证券简称:中国移动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派 A 股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 股中期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51 元(含税)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 公司 " 或 " 本公司 ")2026 年 5 月 21 日的 2026 年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发放年度:2026 年中期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公司决定向全体股东派发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中期股息每股 2.51 元人民币(含税),同比增长 0.3%。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及宣派,并以港元或人民币(可选择货币)支付予港股股东及以人民币支付予 A 股股东。港股股东(港股通股东除外)有权选择全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以港元或人民币收取港股股息。按照董事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中间价平均值 1 港元折合人民币 0.865436 元计算,港元股息金额为每股 2.9003 港元(含税),同比增长 5.5%。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以公司 A 股股数 902,767,8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1 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 2,265,947,346.17 元(含税)。

公司本次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1.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2.51 元,待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59 元。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59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59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2.51 元。

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派相关事宜,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399 2600

电子邮箱:zqswb@chinamobi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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