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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2.67亿元预付款后未收到供货,迈信林的信披和供应商调查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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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今年 6 月 30 日,迈信林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向 "A 公司 " 采购算力服务器,合同含税总金额 8.9 亿元,签约后 3 个工作日支付 30% 订金,设备最晚 9 月底完成全部交付。后续公司如约向 "A 公司 " 支付 2.67 亿元订金。

但到了 9 月 23 日,迈信林发布进展公告称,"A 公司 " 应于 8 月 25 日前交付首批至少 32 台设备,若逾期超 3 个工作日,"A 公司 " 需要全额返还 2.67 亿元订金,并按已付总价款的 5% 支付违约金。因 "A 公司 " 受上游供应链扰动等因素影响未能供货,8 月 28 日即已经触发首批设备逾期违约,但当时这些信息并没有被披露。最新公告还披露,虽经公司发函催告,截至 9 月 21 日依旧没有收到任何设备,双方就交付、赔偿多轮磋商未达成一致,2.67 亿元订金存在无法足额、及时收回的风险。

从财务实质来看,这笔订金对迈信林至关重要。2026 年半年报显示,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为 2.04 亿元,2.67 亿元订金已经超过公司全部账面现金,约占归母净资产的 33%,规模几乎等同于上半年全部营业收入;同期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71.49%,且短期借款余额从一季度末的 4.52 亿元增加至 6.71 亿元,增幅近 50%。一旦订金变成坏账,不仅会直接侵蚀股东权益,还会进一步抬升负债率,挤压主业营运资金。

8 月末已经触发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明确,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笔者认为,2.67 亿元订金的可回收性,直接关系公司偿债能力和资产安全,属于投资者判断企业风险的关键信息,迈信林理应及时披露;而在 6 月 30 日的公告中,公司也应该将首批 32 台设备的交付约定予以披露,这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笔者留意到,对于算力设备采购、购买算力服务相关的客户,上市公司普遍以 " 涉及商业秘密 " 为由,对供应商名称进行了保密处理,迈信林也不例外,同时其还披露了 "A 公司 " 非失信被执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是交易对手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等身份信息,而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上市公司有义务作概括性说明,供投资者判断交易可行性。

不少 A 股公司在算力合同公告中,虽然隐去了交易对手名称,但也披露了对方的履约能力。比如康惠股份表示,"G 公司系 A+H 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充足履约保障能力 ";行云科技在履约能力评估中表示,"SA 供应商为地方国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侨银股份在公告中称,"A 公司……具备签署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A 公司……已经锁定部分设备原材料的供应,具备履约保障条件 " 等。

重大对外采购,尤其涉及举债支付大额预付款,管理层应当完成必要尽调,评估对方货源保障、抗供应链扰动能力,而不只是 " 对方未失信 " 这样简单的核查。迈信林虽然也提示了 " 可能存在合同延缓履行、履约时间延长、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等风险 ",但提示风险不等于放任风险,更不等于省去详尽的核查和严格的评估。迈信林未披露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是刻意不披露,还是 " 无从披露 "?公司需要给投资者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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