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通知限期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公司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通过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的协定待遇,减征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超 1.4 亿元。
然而,经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这家公司无法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的适用条件,被税务局要求补缴 1.4 亿元税款及滞纳金。
以下是通知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 市税务局 ** 综合保税区税务分局
* 保税通〔2026〕138 号
** 实业公司(非居民企业身份码:******):
事由: 因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通知限期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依据: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
你公司转让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2025 年 12 月 8 日通过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扣缴申报时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规定的协定待遇,减征企业所得税共计人民币 143418985.20 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你公司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开具的 ** 实业公司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不符合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待遇的适用条件。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补缴 2025 年 12 月 8 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人民币 143418985.20 元,并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公司若对本通知所涉纳税事项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 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三、一方企业转让从事海运、空运和陆运的船舶或飞机或陆运车辆,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陆运车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 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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