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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新规解读:拟募集基金应当具备十项条件,基金名称体现类别投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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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公募基金运作办法修订 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拟降至 5000 万元

10 月 9 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拟募集基金产品本身应当满足十项条件:投资方向合法合规;运作方式清晰;符合品种监管规则;法律文件草案合规;基金名称体现类别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公众及投资者利益情形;招募说明书信息真实完整、语言通俗易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具备风险警示;投资销售登记估值系统制度完备;满足证监会审慎监管其他条件。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质量上升为产品注册的前置条件。

市场人士指出,产品注册不只看合同条款,把投资者适当性、系统技术准备纳入审查,从源头减少产品设计脱离普通投资者实际情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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