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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与海口龙华归络百货店、姜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海口琼山区法院裁定本案按五粮液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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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 鹰眼工作室

2026 年 9 月 29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琼 0107 民初 11990 号,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6 年 9 月 11 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归络百货店、姜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立案,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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