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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被判付超10.8亿元,深华发A控股权或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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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1 日晚间,深华发 A(000020)公告,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 武汉中恒集团 ")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 招商资管 ")因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起诉武汉中恒集团,最高人民法院(简称 " 最高院 ")二审已经做出判决。

武汉中恒集团被判支付 10.8 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招商资管有权就武汉中恒集团质押的 1.161 亿股深华发 A 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武汉中恒集团履行完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支付义务,并偿还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 2000 万元款项后,后者名下的深圳市华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70% 股权,由武汉中恒集团所有。此外,法院驳回招商资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因此受到关注。深华发 A 表示,现阶段法院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控股股东在与法院积极沟通,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更或转移的情形。

据深华发 A 2026 年半年报,武汉中恒集团持有深华发 A 的股份达 1.19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13%。

这场纠纷可追溯至 11 年前的一笔融资。

公告显示,2015 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融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此后,这笔融资又与地产项目合作产生交集。2016 年 12 月 5 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 " 华侨城更新 ")围绕武汉、深圳等地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

根据公告披露的安排,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其的 11 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 10.8 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受益权。此后,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 年 4 月,招商资管提起诉讼。

此次二审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并明确了武汉中恒集团的付款义务。

具体来看,武汉中恒集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资管支付本金 10.8 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 10.8 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止;违约金以 10.8 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武汉中恒集团表示,在本案 10.8 亿元融资清偿及五份协议整体履行密切相关,武汉中恒集团拟提起再审申请。同时,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武汉中恒集团援引相关合作协议称,案涉 10.8 亿元资金定性为 " 中恒对华侨城更新的借款 ",并约定在股票质押本息收回、项目公司被确认为旧改实施主体之前,华侨城更新无需归还该借款。

对于上述说明,深华发 A 表示,这是控股股东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和现有材料,就案涉诉讼相关事项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供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使用,相关事项最终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及后续进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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