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知名运动品牌露露乐蒙(lululemon)此前起诉国产品牌 JU ACTIVE 关联的浙江极由等五家公司,指控其在门店装潢、吊牌及宣传中使用的图形商标构成侵权,索赔 2000 万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案件目前尚处于上诉期。
这场争议的核心在于:包含基础几何外框的图形商标,如何界定 " 近似 " 与 " 混淆 " 的法律边界;知名商业巨头能否通过商标权,将服饰行业通用的基础设计元素圈占为自身特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与第十条确立了 " 隔离比对、整体观察 " 原则,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服饰行业常见的圆形边框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设计,不能被单一品牌垄断;近似判定的重心,在于中央核心识别图形的视觉结构。
司法实践中已有同类裁判思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9)京 73 行初 3706 号】案中,诉争商标为 " 盾牌外框+中央字母 C",引证商标为 " 圆环外框+中央三叉星 ",法院认为二者虽均带几何外框,但整体外观与设计风格存在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其确立的规则是:外框等通用几何元素不是近似判定的决定因素,关键在中央识别图形的差异。本案被告标识系由字母 J 与 U 演化的非对称设计,与原告源自 Ω 变形的对称图形差异显著,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不构成侵权(该案尚在上诉期内,未生效)。
对企业与品牌运营者而言,必须准确区分 " 商标合法抗辩 " 与 " 平替全面合规 " 的法律边界。商标不侵权不等于版型或专利层面毫无瑕疵;企业在合理利用公有通用元素的同时,必须在核心识别符号上坚持自主原创并及时确权,才能有效防御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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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周全,「法律人周全」作者。曾在中兴通讯、隆基绿能等上市公司从事企业风控工作。西北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法律硕士,具有法学与会计学复合背景。关注公司法与债权人保护、劳动法与用工合规,持续开展法律 AI 与知识管理实践。
版权与出处
本文为周全原创,收录于作者个人网站 " 法律人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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