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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惠伦晶体2021—2022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没收大华所业务收入168.87万元并罚款168.87万元,对赖某寿等3人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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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07:54:07 广东监管局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赖某寿,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肖某树,男,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陈某平,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就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大华所、赖某寿、肖某树、陈某平的要求,我局于 2026 年 9 月 11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华所出具的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惠伦晶体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导致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所为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2021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赖某寿、肖某树,2022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赖某寿、陈某平。大华所扣除增值税后两年实际收取审计费合计 1,688,679.26 元。

二、大华所在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舞弊风险应对存在缺陷

2021 年、2022 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均未设计和实施会计分录测试等针对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的审计程序,相关审计底稿均未见相应的具体审计程序,舞弊风险应对存在缺陷。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了解内部控制程序存在缺陷

2022 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对惠伦晶体个别销售合同执行了穿行测试,未对该合同显示的印章加盖异样、相应货运清单收货地址异常等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 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函证发函和回函地址核查不到位。2021 年、2022 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未对函证地址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2. 对未回函客户执行的替代程序存在缺陷。2021 年、2022 年年度审计中,大华所均未收到对某客户询证函的回函。对此,大华所虽执行了替代程序,但未对存在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执行的替代程序存在缺陷。

3. 未对明显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 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的部分销售订单实际发货地址和产品重量存在异常。二是部分订单的签订方式、发货方式等存在异常。三是惠伦晶体与个别客户 2022 年的对账单金额与惠伦晶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不一致。四是 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某型号产品的内销毛利率高于外销毛利率,与惠伦晶体该系列其他产品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毛利率的情况不一致。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 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四)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21 年、2022 年年度审计时,大华所在实施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程序时未对明显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一是原材料采购异常,存在转账凭证无附件、发票单价异常、入库产品未经检验、入库时间晚于约定交货时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异常等情况。二是款项支付存在异常。2021 年 1 月,惠伦晶体向某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付款申请单和对应合同的要素不全,且底稿显示合同未执行;向某供应商支付货款的付款单内容与付款凭证摘要不一致,且未附采购合同。大华所未对上述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华所为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其中,签字会计师赖某寿、肖某树是对大华所在 2021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会计师赖某寿、陈某平是对大华所在 2022 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大华所及其代理人、赖某寿、肖某树、陈某平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688,679.26 元,并处以 1,688,679.26 元罚款。

二、对赖某寿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肖某树、陈某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0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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