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某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 xx,1987 年 10 月 8 日出生,系该公司钢质门装配工。
饶 xx2014 年 12 月 1 日入职该门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3355.58 元。公司 2017 年 11 月出台《奖惩管理制度》,其中规定,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属于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饶 xx 参加制度培训并签字,制度也张贴在公司公告栏。
2019 年 11 月 25 日晚,饶 xx 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在车间微信工作群转发一条抖音视频,视频内容是刘强东讲话:京东不允许员工外包,全部签劳动合同,不能牺牲兄弟养老钱。饶 xx 配文:韶关这家门业的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了吗,你觉得可耻吗。这条视频同时发到了他的朋友圈。 11 月 26 日上午,饶 xx 按照公司要求删除朋友圈视频,但已经发到工作群的内容无法撤回。 11 月 27 日,该门业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饶 xx 散播损害公司形象的谣言,破坏生产秩序,依据奖惩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饶 xx 在回执上签收。
饶 xx 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他全部请求。饶 xx 不服,向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支持饶 xx 诉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 33555.8 元。该门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上诉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诉讼费由饶 xx 承担。 公司主张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培训,饶 xx 在工作群散布不利于企业的信息、还主动挑衅,扰乱生产秩序,属于散布谣言,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一审法院偏袒员工,没有认真审查公司提交的微信截图证据,忽略制度条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公司称饶 xx 是想借这件事制造舆论,逼迫公司赔钱。
三、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饶 xx 答辩,请求维持原判。 第一,他转发视频配文,是因为公司确实没有购买社保,有事实基础,不是凭空捏造,不属于制度里所说的 " 散布谣言 "。配文只是反问,用词虽然不妥,但没有达到诋毁公司的程度。 第二,他第二天就删掉朋友圈视频,已经意识到表达方式不对,公司可以批评教育、从轻处理,直接开除不符合比例原则。 第三,公司真正的原因是他之前已经提出补缴社保的维权要求,公司不想补缴社保、不想补偿,刚好拿这条朋友圈视频作为辞退借口。
四、二审法院裁判说理
二审确认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案争议焦点:饶 xx 在车间工作群转发视频、附带文字,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 饶 xx 转发视频的起因,是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内容有事实基础,不属于规章制度定义的 " 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 ",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诋毁企业形象、破坏生产秩序。 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要结合动机、次数、后果、损失、影响综合判断。饶 xx 仅这一次转发,次日主动删除朋友圈内容,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多次违规,行为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明显不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门业公司需要向饶 xx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3555.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该门业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实务提炼
员工针对社保欠缴、欠薪这类真实存在的用工问题发表吐槽言论,不等于造谣。有事实基础的吐槽,哪怕言辞过激,一般不能直接定性为严重违纪。
企业规章制度里 " 散布不利于公司谣言 " 这类条款,边界模糊的,不能随意用来开除员工;制度必须明确违纪梯度、对应的处罚层级,直接一刀切开除,很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
用工管理遵循比例原则:员工初次表达诉求、言语不当,优先警告、批评教育,直接辞退属于处罚过重。
工作群、朋友圈都属于用工管理的考察范围,但不等于员工在群里说了老板不爱听的话,公司就可以直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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