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微博
日前,凯赛生物(688065.SH)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 " 凯赛金乡 ")作为共同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对十名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索赔总金额约 9.67 亿元。
这并非一场突发的商业纠纷,而是一场已绵延十八年、历经数十个司法回合的长期拉锯。刑事定罪、民事判赔、行政确权,凯赛生物在多条司法战线取得胜诉,却始终没能彻底终结侵权行为。相关主体通过新设经营主体、租赁产线、破产重整等手段反复 " 换壳 " 持续生产,让生效判决的执行内容一次次落空。眺远影响力研究院院长高承远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不是赔偿金额本身,而是‘赢了官司却停不下来’的困境。"
针对本次诉讼相关问题,《华夏时报》记者致函并致电凯赛生物,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自 2003 年起在全球首次实现生物法聚合级长链二元酸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销售,逐渐成为全球主导供应商,拥有生物法长链二元酸产业化技术的完整知识产权。针对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商业诋毁等侵权行为,公司一定会持续通过司法途径起诉追责。
屡胜屡侵的维权怪圈
根据公告,本次诉讼被告共十名,包括前员工王志洲、葛明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 " 山东瀚霖 ")及实控人曹务波,中科院微生物所研究员陈远童、傅深展,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 宁科)、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 " 中科新材 ")。目前此案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凯赛生物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 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 " 相关技术秘密;二是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销毁涉及该技术秘密的生产线、设备、图纸及相关产品;三是十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96587.25 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100 万元,合计约 9.67 亿元。
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 2008 年。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凯赛生物前核心技术人员王志洲、葛明华违反保密义务,向山东瀚霖披露长链二元酸生产相关技术秘密。山东瀚霖据此启动产线设计建设,并于 2009 年 4 月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聘请该所研究员陈远童担任首席科学家,以此作为技术来源依据,同年 6 月产线建成投产。2010 年,陈远童、傅深展与曹务波、王志洲等人共同作为发明人,就相关技术申请多项发明专利。
此后十余年间,双方围绕技术权属与侵权问题展开多轮诉讼。刑事层面,2019 年济宁中院终审认定山东瀚霖及王志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山东瀚霖被判罚金 500 万元,王志洲获有期徒刑五年。民事层面,涉案多项专利被判决权属归凯赛生物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多份生效判决,认定山东瀚霖、山东归源等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部分案件适用 2 倍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凯赛核心专利历经五轮无效宣告被维持专利权有效,中科院微生物所 1995 年申请的编号为 ZL95117436.3 的专利被宣告无效。
尽管司法判决已明确侵权事实,但相关生产活动并未完全终止。《华夏时报》记者从凯赛生物方面了解到,山东瀚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山东归源通过租赁其厂区及生产设备的方式,继续开展长链二元酸产品生产。2017 年,中科院微生物所与 ST 宁科前身新日恒力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转让给对方,由子公司中科新材实施该项目。2024 年,ST 宁科及中科新材进入破产预重整阶段,凯赛生物受邀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期间,发现中科新材使用的技术与自身技术秘密高度相似,由此发起本次全链条诉讼。
针对凯赛生物的诉讼主张,被告方也作出了回应。ST 宁科公告表示,公司生产月桂二酸的菌株、制备方法、发酵及精制技术,均合法购自中科院微生物所,包含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不存在侵权行为,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中科院微生物所则发布声明与技术发展简史,称其在长链二元酸领域深耕近 60 年,技术为三代科研人员自主研发成果;2017 年转让的第三代技术为中科院 " 十二五 " 重大项目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凯赛生物随后发布事实说明强调称,2000 年受让自微生物所的菌种不具备产业化价值,生效判决已明确山东瀚霖的核心技术并非来源于微生物所;对方 1995 年的基础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且 " 第三代技术 " 的表述,早在 2009 年转让给山东瀚霖时就已对外使用。
关于实验室成果与产业化技术的司法认定差异,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郜嘉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法律层面,实验室阶段的科研成果与经过规模化验证的产业化技术,只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均可能构成技术秘密并受法律保护。但二者在司法认定中的保护对象和证明重点,通常存在差异。
郜嘉奇表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围绕权利人明确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结合实验记录、中试数据、设计图纸、工艺规程、生产报表及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 " 实质相同 ",以及权利人的产业化方案究竟仅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完成的简单工艺放大,还是形成了具有独立商业价值和技术壁垒的非公知参数组合、控制方法及工艺体系。这一判断,往往直接影响技术秘密侵权是否成立、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核心问题的裁判走向。
高研发难解低成本侵权困境
长链二元酸纠纷的背后,是整个合成生物行业共同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作为典型的高投入、长周期赛道,合成生物的产业化落地需要跨越菌株筛选、工艺放大、规模化生产等多重门槛,而技术复刻的成本却相对低廉,由此形成创新投入与侵权成本的严重失衡。
华安证券化工及新材料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强峰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合成生物制造从实验室走向千亿产业的过程中存在三大门槛,一是大规模工业放大的难度,从实验室到工业化的放大是非线性的,需要长期摸索和技术验证,一般单品的产业化周期在 5 — 10 年。二是技术专利的壁垒,合成生物涉及菌种筛选、工艺设计、分离纯化等多个环节的核心专利技术,会面临头部公司的专利封锁和技术领先的压力,需要长期的知识产权投入和保护。三是跨学科的人才团队建设,合成生物产业涉及基因工程、生物发酵、化工分离等多个学科,需要构建多层次的人才储备和团队,对单品研发、应用开发等也有较高的投入要求。
极高的产业化门槛,意味着核心技术具备巨大商业价值,而技术复刻、主体更换的低成本,又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在高承远看来,十余年的数十次诉讼回合,侵权方通过不断更换经营主体,让生产线始终没停下来。这暴露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 停止侵权 " 的判决执行难度远高于 " 赔钱 "。企业破产重整、资产转移、租赁经营等操作,客观上成了规避执行的工具。对原创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维权成本不仅是律师费和诉讼时间,更是持续不断的市场侵蚀。
高承远进一步表示,从产业角度看,这种超长维权周期会严重打击企业的创新投入意愿。花十几年研发出来的技术,维权又要花十几年,期间市场份额被持续蚕食,这对任何一家技术驱动型企业都是难以承受之重。换个角度想,如果制度设计能让 " 停止侵权 " 的执行更顺畅一些,企业本可以把这些资源投入到下一轮创新中去。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 " 赢官司、执行难 " 的核心根源,康德顾问团法律专家、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项方亮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结合本案来看,生物技术秘密案件的执行难区别于普通专利、文创案件,是制度短板、行业特性、实操壁垒三重叠加的结果。首先是裁判执行标准模糊,技术秘密无实体边界,停止侵害、工艺整改的执行验收缺乏量化标准,无法像动产、不动产一样精准强制执行,侵权方极易通过虚假整改规避监管。其次是重资产司法处置保守,生物发酵产线投资巨大,司法实践秉持善意文明执行原则,兼顾地方就业、税收与产业稳定,极少直接判决销毁产线、强制停产,导致侵权载体持续存续。最后是追责穿透机制缺失,现有执行程序无法直接追及关联壳公司、实际控制人、转租受让主体,跨主体侵权责任难以一次性穷尽,只能一案一诉,执行效率极低。
对于企业应对恶意重复侵权的手段,项方亮认为常规民事诉讼存在滞后性,需采用全维度、前置化、穿透式维权组合,用好诉前、诉中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直接切断侵权获利渠道;适用穿透追责与惩罚性赔偿新规,主张 2-5 倍惩罚性赔偿,将实控人、壳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民行刑并行追责,同步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知识产权债权,阻止侵权产线合法化存续。
合成生物赛道高投入、长周期的产业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底座。目前该案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后续审理进展与判决结果值得行业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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