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说法 8小时前
投资超500万却无法拆船,湖北民企陷连环诉讼:疑似上游企业设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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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就好欺负!?湖北宜昌,民企隆基旅运 2023 年经自然人转手,接下长江海外 2 艘报废客船拆解权,付完超过 500 万后卡在过户环节,长江海外不配合过户,却以拆解为由注销船舶所有权,2026 年 2 月反告中间人逾期拆解索要违约金,中间人再告隆基,港口方也起诉隆基欠泊位费,民企资金套牢陷入连环诉讼。

(案例来源:民生大小事,人物为化名)

2023 年 4 月,长江海外游轮旅游有限公司公开挂牌出让两艘报废客船 " 维多利亚 5 号 "" 维多利亚 7 号 ",公告写 " 按报废拆解处置 ",税费、拖移、停泊全由受让方负责。

自然人谢某、刘某分别砸 276.2 万、275.2 万竞得,转头在同年 5 月把拆解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宜昌隆基旅运,隆基实际掏的钱比两人竞拍价还高,成为链条末端真金白银的承接方。

" 维多利亚 5 号 " 停在重庆南岸鸡冠石船舶基地," 维多利亚 7 号 " 停在重庆长江轮船江万船厂,码头费、看护费 3 年全由隆基买单。

卡壳从第一次催过户开始。2023 年 5 月签转让协议后,隆基几十次找长江海外办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对方拿内部审计、人员调动、流程未协调完拖了整整三年。

更致命的是,船既没过户也没进拆船厂,长江海外 2023 年 5 月左右直接向重庆海事局以 " 拆解注销 " 事由把两船所有权登记销了。

隆基发现后提异议,海事局把注销原因改回转让注销,口头表态补签转让协议就能办转移,但长江海外拒签,两船从此在法律上变成 " 幽灵船 ":原主登记没了,新主登记办不了。

按《船舶登记条例》第 39、40 条和南京海事法院法官说法,废钢船正规路径是 " 先过户拖至拆船厂拆解完毕原主申请注销 ",过户是拖航备案和进场拆解的前置条件。

船一旦被注销,海事不为无登记船舶办拖航令,拆船厂不敢收,港口也只剩追停泊费。隆基手里拿着付款凭证、转让协议、海事异议记录,但动不了船一根锚链。

2026 年 2 月,长江海外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谢某、刘某,主张 " 逾期未拆解 " 要立即拆解 + 付违约金。谢刘二人转头告隆基,说拆解义务已转让,逾期责任全推给末端民企。

2026 年 6 月,港口方长航救助公司诉隆基泊位协议纠纷,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解除停泊协议、隆基付赔偿费;隆基抗辩长航救助拿财政补贴、列国家应急救援队名单,其基地码头收高额停泊费经营许可存疑,但一审未采纳。记者打长江海外多位负责人电话,全挂断。

把时间线捋完,这是典型 " 上游用行政注销锁死物理处置,再用合同违约反咬下游 " 的三层套娃:长江海外是产权源,谢刘是倒手赚差价的自然人,隆基是背所有成本的接盘侠。

现在两场海事诉讼 + 一场港口诉讼叠在隆基身上,36 个月停泊费滚雪球,数百万元流动资金冻在两大块废铁上,隆基负责人表示只能积极应诉,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长江海外 " 先注销后起诉 " 在实体上站不住。

民法典第 509 条附随义务含协助过户, 海商法第 9 条、船舶登记条例第 39 条明确所有权转移时原主有配合注销旧登记、让新主办新登记的义务。

合同写报废拆解处置不等于原主可单方以拆解为名销登记,真实状态是船还在、没拆、已转手,以虚假拆解注销骗登销登记,属《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可撤销 " 情形,隆基可诉请撤销注销或确认注销行为违法,恢复登记后再走过户。

原主自己制造履行障碍,再依民法典第 159 条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 反向操作—是长江海外阻止过户条件成就,不能反过来主张隆基逾期违约。

第二,谢刘转嫁违约金不构成连带切割。

谢刘与隆基的转让协议若写明拆解义务随船转移,该转移对内有效,但对外不能对抗原产权人;然而长江海外告的是谢刘未按 2023 年约定拆解,而谢刘未能拆解的根因是长江海外不配合过户 + 违法注销,属民法典第 593 条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以外的事由致不能履行,可主张免责 " 的变形。

第三方(原主)行为致履行不能,谢刘对长江海外有抗辩,再依其与隆基协议追偿时,法院应审查 " 客观履行不能 " 比例。

隆基答辩关键不是 " 我接了义务 ",而是 " 义务因上游侵权无法履行 ",过错不在末端。

第三,连环诉讼里隆基该主动提反诉 / 独立诉请,别只应诉。

对长江海外可提(1)确认注销违法、(2)判令配合过户、(3)赔偿三年停泊看护费;对谢刘可提确认转让协议效力及费用结算;对长航救助可提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请审查其经营性收费资质(参考其享财政专项补贴、列应急救援名单的事实)。

民诉法解释第 64 条顺带提示:若长江海外未来注销主体,隆基可直接列其股东、出资人承责,别等它注销了再追。

这案子给民企上的是同一课:接报废船不是接铁,是接登记 + 注销 + 拖航 + 拆船资质四条行政链,任何一环捏在原主手里,数百万就是港口风吹雨淋的废钢。

合同光写配合过户 4 个字不够,要写 " 原主应于 X 日内共同向海事局申请转移登记,逾期视为违约并按日万分之 X 赔停泊损失 ",把行政协助义务量化成钱,才不会在 36 个月后,被原主用当初它自己骗开的注销单反手抽脸。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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