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经营者陈某生产方便面,使用商标为 " 康帅傅 ",仅一字之差,字体设计刻意贴近知名品牌 " 康师傅 "。陈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拘留,涉案金额达 60 万元。
陈某家属提出辩解:产品名称虽相近,但外包装、口味、售价均存在明显区别,主观上并无冒充正品的意图。
控方指控逻辑
陈某使用的 " 康帅傅 ",与 " 康师傅 "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两款产品都是方便面,属于法律定义上的同一种商品;
使用商标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
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理辨析:何为刑事案件里的 " 同一种商品 "
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要件要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司法中认定 " 同一种商品 ",指商品名称一致,或是名称虽不一样,但指向同一类物品。判定时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结合普通消费者的日常认知综合判断。
关键点:若 " 康帅傅 " 和 " 康师傅 " 仅属于近似商标,达不到 " 相同商标 " 标准。即便商品品类一致,也不满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仅可能构成民事商标侵权,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区分:" 像 " 不等于 " 是 "
公诉方思路:外观相似 = 假冒犯罪。 刑事辩护思路:相似只是近似,完全一致才是相同。商标近似属于民事侵权评判范围;刑事定罪门槛更高,必须是 " 相同商标 "。
本案辩护中,律师提交涉案产品实物以及康师傅正品包装比对材料,证明二者商标在字体、配色、图案细节存在显著差别,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即便商标存在近似,仅属于民事侵权范畴,不应上升到刑事处罚。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康帅傅 " 商标和 " 康师傅 " 注册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不满足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判决陈某无罪。判决书同时写明,双方商标近似产生的纠纷,权利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案件结束后陈某感慨,后续会全面修改产品包装,不再触碰商标擦边的风险。
案件启示
商标的 " 相同 " 与 " 近似 ",在法律层面有着天壤之别。只差一字的仿冒名称,在民事领域大概率判定侵权,但未必能够构成刑事犯罪。理清这一条边界,才能分清商标案件中民事追责和刑事定罪的界限。
来源:超视角辩护 · 张超律师
搜狐城市吕梁:李艳栋 张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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