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兰讲知产 3小时前
00后创业做水,产品还没上市就被农夫山泉索赔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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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后创业做水,产品还没上市就被农夫山泉索赔 15 万

2026 年 9 月,一则 "00 后创业做水遭农夫山泉起诉 " 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云南一名 00 后女孩参与设计的桶装水品牌 " 国赤山泉 ",产品尚未正式上市,便收到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被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 万元。

一、事件经过:样品阶段就收到了传票

2026 年 8 月,云南国赤山泉水有限公司负责人罗先生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是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起诉的 " 国赤山泉 " 桶装水品牌,由公司合伙人浦女士设计,浦女士是 "00 后 ",在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工作。罗先生称,品牌标识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创始人老家门口的一座山包," 打开门就能看见的山峰 "。

据罗先生介绍,该产品仅制作了少量样品用于市场调研,尚未量产销售,目前样品早已下架,包装也正处于修改过程中。

2026 年 9 月 10 日,该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当天并未宣判,要求双方重新补充证据。

二、双方主张:农夫山泉诉什么,国赤山泉辩什么

农夫山泉的诉讼主张

根据罗先生提供的起诉状,农夫山泉认为 " 国赤山泉 " 包装饮用水产品存在以下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农夫山泉第 1341841 号商标高度近似。" 从使用的位置和标识与农夫山泉商标相比对,均为三座山峰连绵,且有湖中山峰的倒影,两者高度近似。"

不正当竞争:被控产品使用了与农夫山泉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农夫山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 万元。

国赤山泉的答辩

罗先生回应称:

品牌名称 " 国赤山泉 " 的 " 赤 " 源于赤水河," 山 " 源于老家门口的山包,设计初衷是传播红色文化,选用红白配色是契合自身文化理念

公司成立于 2022 年,但没有建立自己的工厂,也没有固定的代工厂,一直处于研究包装、打样修改的阶段

前年从当地一家水厂采购了一批成品水,贴上自己的样板标签用于市场调研,总共几百瓶,后来因反馈不好搁置了

目前产品没有正式上市,连正规加工厂都没有

三、法律看点:本案涉及的三个核心问题

看点一:" 产品没上市 " 是否构成免责理由?

这是公众最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 " 没量产、没盈利就不算侵权 ",但在商标法框架下,这一认知存在偏差。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不以是否盈利为前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侵权。商标的核心功能是 " 识别商品来源 ",只要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可能构成侵权。

农夫山泉取证购买时,产品确实以 " 国赤山泉 " 品牌在市场上出现了。即使只有几百瓶通过仓库流出,也构成商业流通环节的使用行为。不过," 产品仅做样品、未量产销售 " 的情节,会在法院判定赔偿金额时被纳入考量,成为从轻裁量的因素。

看点二: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

农夫山泉主张的 " 不正当竞争 ",涉及包装装潢的仿冒问题。

司法认定包装装潢侵权,采用 " 整体观察、隔离比对、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 " 的标准,核心判断被诉侵权包装与权利包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足以造成混淆。

农夫山泉的核心主张是:两者的核心视觉元素——三座山峰连绵、湖中倒影——高度近似。国赤山泉则主张自己的图案是 " 一座山 ",与农夫山泉的 " 三座山 " 不同。

在 " 整体观察 " 标准下,法院不会逐条比对山峰数量,而是看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下,是否会将两者混淆。" 山峰 + 湖水倒影 " 这一组合构图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判断的关键。

看点三: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 国赤山泉 " 四个字中,包含了 " 山泉 " 二字。而农夫山泉的核心商标是 " 农夫山泉 "。两者在文字构成上并不完全相同,但 " 山泉 " 作为矿泉水产品的描述性词汇,其显著性相对有限。

不过,农夫山泉起诉的核心并非 " 山泉 " 二字,而是包装上整体标识的近似。这也提醒创业者:即使名称本身不构成侵权,包装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如果与知名品牌构成近似,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四、给创业者的几点启示

第一,品牌命名和包装设计前,应做商标检索。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近似注册商标,是规避风险的第一步。

第二,知名品牌的 " 视觉组合 " 同样受保护。 农夫山泉的核心资产不仅是 " 农夫山泉 " 四个字,还包括 " 山峰 + 湖水倒影 " 这一整体视觉标识。模仿这一组合构图,即使山峰数量不同,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第三," 未量产 " 不是 " 免死金牌 "。 商标侵权判定不以盈利为前提。产品一旦以商业目的出现在市场上,哪怕数量很少,就可能构成侵权。未量产和未盈利的情节,主要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而非侵权与否的判定。

第四,大品牌维权是常态。 农夫山泉近年来在商标维权方面持续投入,从起诉销售假冒产品的商户到追究侵权生产者的责任,其维权体系日趋完善。对于初创企业而言,与其事后应对诉讼,不如事前做好合规审查。

品牌创业的第一课,不是产品好不好卖,而是名字和包装能不能用。国赤山泉案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给所有创业者提了一个醒:在品牌设计阶段花一点时间做商标检索,远比收到法院传票后再来补救要划算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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