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 鹰眼工作室
2026 年 9 月 11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湘 1224 民初 3050 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溆浦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6 年 1 月 26 日,法院判决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晶科公司与惠伦公司 2023 年 11 月开始通过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联系,惠伦公司向晶科公司购买晶片,通过微信确定产品型号、数量、产品单价,收取货物后由惠伦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回传给晶科公司对账单,晶科公司向惠伦公司开具发票,惠伦公司根据发票上的金额付款,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12 月期间,多份对账单显示对应货款金额,惠伦公司工作人员对部分对账单签字确认,2025 年 3 月对账单显示货款金额 18900 元,惠伦公司工作人员未签字确认,部分对账单备注栏标注有 " 退货 "" 返工重发 "。晶科公司先后向惠伦公司开具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惠伦公司发送给晶科公司的外购产品规格要求显示了对应产品的相关参数标准,晶科公司提交的对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抽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双方工作人员就案涉产品不良问题通过微信沟通,晶科公司对惠伦公司寄回的 16 个不良品进行复检并出具相关分析说明。
韩国 PS 公司向惠伦公司发送信件说明相关产品不良引发的费用情况,后续惠伦公司与晶科公司就货款与赔偿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及交易方式、习惯,可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晶科公司生产的案涉晶片符合惠伦公司的外购产品规格要求,惠伦公司签收货物后在对应对账单上未要求退货或返工重发,直接打√,视为认可货物为合格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惠伦公司转售货物后出现的不良系晶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惠伦公司已对案涉晶片对账签收,推定其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双方通过开具发票的过程就应付货款已达成合意,2025 年 4 月 10 日晶科公司开具的 18900 元对应发票,因惠伦公司未签字确认对应对账单且对账单备注一直为 " 退货重发 ",该笔货款不予支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对账后应付货款时间,认定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惠伦公司应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晶科晶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373945 元;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湖南晶科晶体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65% 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三、保全申请费 2484 元,由湖南晶科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94 元,由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390 元;四、驳回湖南晶科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336 元,由本诉原告湖南晶科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427 元,由本诉被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6909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2246 元,由反诉原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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